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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澄清法治的含义—— 《宁》文后记

为了澄清法治的含义—— 《宁》文后记


龚刃韧


【全文】
  7月上旬当我从网上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朱苏力教授在中央政法委的讲座稿)一文时,总的感觉是政治性大于学术性。如作者关于警惕“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之类的观点就缺乏法学上的论证。而且,笼统地把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混为一谈也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三权分立作为国家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衡的一种模式在理论上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在实践中为美国等部分国家所采用。实际上,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包括最早确立法治的英国)在权力制衡方面也有着不同的模式,并不是都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然而,司法独立则是任何确立法治的国家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再有,朱苏力教授把“法治、民主、人权”看成是“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认为是“西方主导世界格局、防止其他大国崛起的政治措施和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之一”的论点也缺乏法学上的分析。虽然我不否认某些西方大国在推行其外交政策时会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但这不应妨碍中国接受人类文明的成果以及为国际人权条约所确认的原则和制度。如果把法治、民主、人权都统统意识形态化,那就难免使人又回想起当代中国的一些历史教训:1957年在因言论治罪的反右运动中,凡提出司法独立或对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现象提出批评的人都被视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右派分子”而遭到政治迫害;1966年6月4日《人民日报》社论《撕掉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遮羞布》把人权妖魔化,“文革”[1]期间约一亿中国人遭到迫害;正是由于过去长期将法治、民主、人权都定性为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结果连这些概念在中国社会乃至学界也曾长期是“禁区”,妨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尽管如此,看到上述讲座稿后我并没有产生写评论的念头,当时觉得国内从事宪法、法理、西方法史等专业研究的法学者也许更适合写出学术批评或评论。此前,我本人也从未参与过国内法学界的学术争论和批评,主要是因为我很少看国内的法学核心刊物,其次是国内学界似乎已形成了一种“越被批评越能著名”的社会风气。但是,以下一些理由最终促使我写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简称《宁》文)这篇质疑和批评文章。
  首先是中国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例如,仅自2008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社会现象就有:四川大地震时因天灾加人祸导致大批学生死亡,其家长们却投诉无门[2];“上海袭警案”中被告最重要的证人杨佳母亲突然“失踪”,至少从国际人权条约标准来看审判程序难言公正[3];由于缺乏司法独立,三聚氰胺奶粉众多受害婴儿的家长们难以及时寻求司法补救;在类似山西泥石流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中,真正有责任的党政官员很少被追究司法责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发生直选风波,表明中国律师还缺乏自治,等等。所有这些现象的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在中国法治还极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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