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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

  对于一个“积极性网址”——被告通过网络进行订立商业合同、交换电子文件等活动,此时一般认为被告应该受法院地管辖;对于“消极性网址”,只提供信息而没有其他活动的行为,法院一般不应该行使管辖权;对于“交互性网址”被告与法院地公民通过交互性网站进行信息交流的情况,应区分信息交流的程度和商业性质。
  四、我国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按《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规定,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确定,仍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被称为“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案,是颇具代表性的网络侵权案件。
  在这一案件处理中,法院仍然适用传统的侵权管辖规则来解决案件中的管辖权争议。原告瑞得公司在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指称,被告东方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文案等方面照抄、变造原告瑞得在线的首页,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中,被告东方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亦未能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证据。同时被告认为,此案是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有自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据此,被告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海淀区法院基于如下理由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
  第一,瑞得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服务器向外界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公司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鉴于瑞得公司以主页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因此原告服务器所在地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第二,瑞得公司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海淀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海淀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公司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由此可见,在审理有关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是通过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来适用我国传统的侵权管辖规则。这一案件的审理无疑是我国在网络空间确定管辖权规则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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