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网址在网络空间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但它的地位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居所。现实生活中的居所与行为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而网址与行为人在网上的行为就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这种不确定不具有某种最低的联系使行为人应受到由网址确定的地域的管辖。另一方面,数字传输的全球性使得网址与行为人的联系缺乏确定性。一个利用诸如电信公司网址设立电子信箱的收件人可以在任何国家,发件人往往不能准确知道收件人的真正所在地,因此,仅根据收件人的网址来确定电子邮件的管辖权,是会造成管辖权的难以确定[4]。
网络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在管辖问题上,一方面,应考虑网络侵权案件具有网络的特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手段或新的方式,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上要与已有的审判实践相一致。
学者们提出的上述理论,可以成为一种思路,但在目前,还是不可能被司法实践所采用,我们不妨看一看互联网大国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或许会有一些启发。
典型案例有:Marits Inc.V.Cybergold Inc.案。Marits公司是一家加利福尼亚的公司,并在该州有网址。它在网上提供了一项新服务的广告,希望网络用户成为其潜在的顾客。随后有311名密苏里州的用户访问了该网址,其中多数是密州的莫里茨公司职员。莫里茨公司于1996年4月向法院起诉,控告Marits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进行不正当竞争。Marits公司认为,密州法院的管辖缺乏足够的事实,要求法院拒绝受理。密州东区的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认为,被告与密州的联系方式(如在本州有交易行为)满足了密州的长臂法案,并以“最低限度的接触”为由,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Long-armjurisdiction)是指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法院对该被告享有管辖权。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权理论运用于网络案件中,做了大量的尝试,并通过许多案例对该其适用原则进行了完善。“最低限度的接触标准”的核心是“有意利用”、“商业流通”、“实质联系”等等。
Zippo Manufacturing Co,V Zippo Dot Com Inc.案。加州一家名叫Zippo的网络新闻服务商注册的域名,被宾西法尼亚另一家名为Zippo的灯具制造商提起了商标权侵权诉讼。被告称其只是在互联网上刊登了服务广告,而在宾州没有活动场所;但法院发现被告实际上已经向宾州约300名居民出售了密码,并与宾州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签订了7份合同。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网络管辖权问题必须在一个滑动的标尺上考虑:在这个标尺的一端存在的情形是被告很明显地在通过互联网做生意;而在标尺的另一端被告只是在互联网上张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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