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球性。这也是网络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它使世界各地的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打破了有形的地理空间。“网络无国界”,正是它的价值和魅力所在。
2.客观性。网络空间是与物理空间相对应的虚拟空间,它是由各种计算机终端、电缆等外部条件支持的,具有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和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虽然不能等同于物理空间,但和物理空间一样,都可以被感知。
3.管理的非中心性。网络的核心技术决定了其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在网络空间,所有的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彻底有效地控制和管理Internet,这也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4.地理位置的不确定性。网络上的商业活动使活动主体超出了自身的地域界限。与现实中那些业务相比,网上商务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这种不同大部分取决于互联网远程展示的特性,远程服务使网络在技术上与实际所在地点毫不相干。网络的设计对地理位置的识别几乎没有考虑。在现实中,网络交易各方可能就在隔壁房间,也可能距离半个地球那么远,网络不能区分这种地理位置上的不同。网络空间和实际空间是完全不同的,它使地域管辖标准在网络空间中无法适用。
5.交互实时性。网络上的行为是互动的,这与传统的媒体,如电视、电影、广播不同,通过网络,你不仅可以被动地接收信息,也可以主动地发出信息。另一方面,无论实际空间距离远近,网络可以实时传送、接收各种的信息,这又与书刊、报纸不同,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受信息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的交谈。相比传统媒体,Internet提供至给使用者更大的自由度。网络空间的种种特殊险导致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网络成为法律上冲突新的发源地。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
1.施侵权行为的简易性。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等。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侵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各种无形信息的操作来进行,要认定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在网上专门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取的名字或匿名,有的甚至是借用或盗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上网,网络主体以及主体的形象、个人资料等不是真实可靠的,网络上往往并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实身份。而且用户在上网时,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网址,从而使他人无法查询用户在网上的方位,进而确认其身份。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即使找到了侵权人,受害人也很难举证证明他就是用该网络对其实施侵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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