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监管——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我们中国人是极其富有创造力的。网民发表的言论更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虽然网站对文字设定了监控和审查过滤等措施,但相对于变化迅猛的网络语言来说,实在是螳臂当车、杯水车薪。一些直露的违法词汇尚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予以过滤、屏蔽、删除,但更多的不雅言辞则轻易逃脱了不具备智能识别能力的监控程序。而若干个人信息本身就不是网络监管技术的控制对象。
此外,当前的技术手段也不可能逐一审查网民的所有言论。用经济学理论考量对网络言语加以全面监管的思路,也很容易得出答案:正如付出成本要考虑未来所获得的收益一样,评价一部法律首先要考虑的是实施该部法律所获取的法律效果。在成本和收益相当的情况下,如果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那么这桩交易就是一个赔本买卖。而全面监管网络面临的处境就是这样,监控能力落后于现实需要,监控手段的更新也跟不上监控对象的发展。如此以来,结果不言自明,对网络言论尤其是“人肉搜索”等信息施加全面监管只是善良家父的一相情愿,在技术上并不具有可行性。
行政约束——合法与合理的争辩
放开技术性障碍暂且不谈,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是否是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最佳出路呢?
以“人肉搜索”的对象——个人信息为例。首先应当看到,个人信息并不都属于个人隐私,比如因信息公开、商业贸易的需要公布的个人联系方式,本身并不能作为违法信息加以控制;其次,同一性质的信息在不同场合下也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比如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范围就应当小于一般民众,这也是出于便利监督、满足知情权等公众利益的需要。那么,单纯以网络公布的信息为线索,无法判断公布、使用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即便对它的控制具有合理依据,如果没有综合其他诸如侵害权利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等情节,还是不能判定违法。
于是,对网络言论施加行政监管的体制性障碍便浮出水面。一方面,依法行政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有裁量空间的行政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的框架、具备充足的理由,由行政机关终局决定普通网络言论的合法性,无疑对其寄托了过高的期望,也与我国的行政诉讼机制不相配套。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合法利益,对隐私权、名誉权等私人权利的保护并不能简单纳入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如此看来,判定网络言论是否违法的权力由司法机关来行使似乎更为合适。
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规定,“以非法收集、披露、传播网络用户信息等方法,侵害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民事法律规制侵害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无疑是更为合理的选择。更何况,监管网民言论既有可能侵害公民言论自由权,也会影响到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这对我国正在推行的民主政治改革也有所阻隔。因此,如何监管网民言论从而实现有效防止网络侵权、遏制网络暴力的目的,还是应当做周密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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