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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勇新作《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序

韩勇新作《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序


于善旭


【全文】
  当前,体育在国人中影响最大、最深入人心的莫过于北京奥运会了。北京奥运会不仅仅是一项超大规模的国际体育赛事,还承载了异常厚重的精神寄托和民族情怀,其社会与文化内涵也日趋丰富、愈益丰满。“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将北京奥运会全面置于现代人类文明的系统发展之中;“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作为乘势发展的体育命题,形成了对中国体育整体促进的强力推动;而“人文奥运、法治同行”主题活动的开展,则进一步昭显了法律与国际奥运、现代体育的紧密关联。在筹办北京奥运会的整个过程中,“让法治为奥运护航”已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从北京奥运法制建设规划的制定、奥运立法的不断推进,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等相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奥运法制宣传万里行的开展和北京奥委会法律事务的规范化操作,无不呈现出体育法治的建设硕果。法律在体育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显,不断攀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育置身于加强民主法制和实施依法治国的时代推进之中,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各种相应工作的建设,正在形成依法治体和法治奥运的良好氛围。生动鲜活的体育法治实践,呼唤和吸引了众多体育学者和法学法律工作者对其的倾心投入。一批批不同形式的研究成果,助推着中国体育法学在稚嫩中迅速成长。韩勇博士又一力作《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的出版,为体育法学的发展增添了一份新的力量,也是体育法学者向北京奥运、法治奥运所奉献的一份学术礼物。
  本书作者以体育中的法律问题为中心展开其研究,为体育法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体育法学不但在我国形成的历史不长,在国际上也还是一个新型学科。正因为体育法学的初创性和综合复杂性,使本书开始便关注的什么是体育法和体育法学的问题,始终成为学科理论关注的焦点。其实,体育法,甚至外延更大得多的经济法、社会法、文化法,所标明的都不过是在这样特定的社会存在方式、存在领域中的法,是法在这个特定社会方式、社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特殊表现。作为法的一般,必然要通过各个社会方式和社会领域而具体地存在和体现;不同的社会方式和社会领域,必然有其独立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从而使不同社会方式和社会领域中的法必然具有相应的差异性。体育在现代社会已经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和文化现象,所反映和体现体育这一独立需求的法,也就顺乎自然地有了相对独立的存在和表现,同样也就生成了体育法学研究的需求与空间。如果说体育和体育法可能还有着一些更为个性化的特殊之处,只不过是其本有的特殊性再加重一些罢了。就体育法的实践层面而言,专门对体育予以规范的体育法律法规及其调整的结果,可以产生体育法律现象;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体育规定乃至一般性原则和规定与体育发生关联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体育法律现象。因此,无论是专门的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只要是在体育领域存在和发生的各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都可发生体育法律现象,都应进入体育法学的研究视野,都是体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体育法学,本来就是法学与体育学相交叉、相结合的一个应用性学科。当然,这并不是说它没有也不需要有自己的理论内容,而是与法理学相比,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相比,它不可能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的原创,而更多的是将这些法学理论在体育领域进行具体应用和创造性地应用,其目的是如何应用法学理论来认识和解决体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关于体育法的性质和外延,在法学理论不断创新、软法理念逐步兴起的情况下,如何在经典与创新中审时度势,尚有太多的话题可以交流。至于体育法的部门法地位问题,其所涉的法学理论至今仍待完善。就是目前权威性的七个法律部门的设立,以法律最根本的调整手段定性,经济法、社会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在部门法划分标准上仍存在着差异。如何对体育法进行立法学上的地位界定,同样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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