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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例切入审视亲属窝藏罪的处罚边界:以中立的帮助行为论为视角

  从民法的角度看,按亲属关系产生的根据及亲疏远近的不同,可将亲系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的直系血亲和拟制的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旁系亲又分为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旁系血亲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表兄弟姊妹。旁系姻亲如姐夫、内弟等。笔者在对大量判例进行整理归纳的基础上,拟根据犯罪主体亲属身份的不同,分为四大类:一是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夫妻关系,三是兄弟姊妹关系,包括姐夫等姻亲兄弟姊妹关系,四是姑、姨、叔、伯、堂表兄弟姊妹关系,包括姑父等姻亲关系。另外,没有亲属关系只有男女恋爱关系的判例也很典型,故也作为一类加以检讨。这些只是大致的归类,具体判例里可能涉及几类亲属关系。下面逐一检讨相关判例。
  (一)父母子女间实施的窝藏行为
  “欧阳庭华等故意杀人、窝藏案”(简称欧阳庭华案)判决指出,“被告人欧阳可平刚好回家,见家里大厅有一滩血,即冲上二楼。欧阳可平听欧阳庭华说其杀死了吴文江后,即帮欧阳庭华穿好衣服并给其三百五十元人民币让其逃离现场。据被告人欧阳可平的供述,证实欧阳庭华是其私生子,欧阳庭华一直在河源生活,其对欧阳庭华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其生下欧阳庭华后就到顺德打工,从而认识了吴文江,和吴文江结婚后一直经营饭店,并生有两个小女儿。婚后,吴文江对其一直不好,经常借故对其打骂,并威胁其不准离婚,其娘家的人都知道这些事。案发当日14时左右,其回家就发现大厅有大滩血迹,便知道家里出事了,慌忙跑上二楼,见到欧阳庭华正在换身上的血衣,房间一片狼藉,欧阳庭华告诉其把吴文江杀了,叫其先不要报案。其在欧阳庭华的要求下,帮欧阳庭华穿好衣服并给他三百五十元人民币让他逃离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可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母亲帮儿子穿好衣服,应该说只是一般的日常生活行为。儿子是杀人犯,母亲给儿子三百五十元钱的行为的确在客观上有助于犯罪的人逃匿,但是,母亲就因为儿子杀了人而给其一分钱的话,或许更有悖人之常情吧!故笔者认为,这个判决结论不够妥当。
  “武东生等故意伤害、窝藏案”(简称武东生案)判决指出,“原判认定,次日,武东生回家向其母本案被告人宋美英取款200余元潜逃。1999年10元武东生又从广州市打电话向其母要钱,宋美英于10月18日以其夫武振贵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原平市支行给武东生汇款200元,以资助其继续潜逃。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美英明知其子武东生已伤害他人,还两次资助武潜逃,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母亲给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儿子四百元,从情理上说还是属于一般的日常生活行为。或许,有人会认为第二次专程从银行给儿子汇款200元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行为的范畴。但是,作为普通人的母亲这样做,也不为过。因此笔者认为,本判决结论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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