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起记者被拘案的几点思考
阚敬侠
【全文】
最近,发生了两起记者被拘捕案件。一是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某被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在其家中拘捕,另一起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网络报》记者关某被河北张家口公安局以同样的理由秘密拘捕。各种媒体的报道对此颇有质疑,司法机关则公开表明拘捕行为是合法的。
一、公民能否质疑司法活动?
对于这种情况,局外人难免感到扑朔迷离:究竟涉及怎样的事实?为什么要拘捕?毫无疑问,司法机关具有正常办案的权力。依法拘捕涉嫌违法犯罪的记者,如同拘捕其他公民一样,是正常的事情。对此,相信一般稍有法律常识的公民都能够理解。那么,公民包括记者,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对于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行为的质疑,是否应该呢?这似乎稍微有些复杂。
按照我国宪法第27条和第41条的规定,应当说,公民包括记者当然享有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等监督权利。不过,
宪法第
126条和第
131条也有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这表明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理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不过,
宪法对公安机关似乎没有授予与法院、检察院同样的权力,这又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公民的监督、对外公开呢?情况似乎也不尽然。譬如《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8条第6项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刑事诉讼法》第
64条亦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如果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因此,对于拘捕记者这样的刑事司法活动的具体案件事实,通常不宜过多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