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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合法、结果错误的法律分析——杨光群诉四川省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房屋抵押权登记撤销案解析

  房产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申请房产登记提交的资料无效,导致房产登记结果错误,主张房产权利的,应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解决,不宜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事实上,行政诉讼程序不能解决房产登记资料无效导致房产登记结果错误的问题。因为:房产登记机构对房产登记申请及资料作形式审查时,不对该申请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房产登记申请及资料失真、违法,并不等于房产登记行为违法;房产登记行为合法,并不等于房产登记申请及资料真实、合法。如果房产登记资料无效,导致房产登记结果错误,直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裁判撤销房产初始、转移、他项权利登记,势必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房产登记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重新回到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解决问题。房产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初始、转移、他项权利登记记载错误或不当,只有在房产登记机构有过错且拒绝纠错,或房产登记申请及资料已经证明无效、违法时,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责令撤销房地产初始、转移、他项权利登记,才能获得预期的法律救济效果。
  房产登记行政裁判,维持合法的房屋登记行为,应当理解为维持房屋登记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公告的全部行为;撤销不合法的房屋登记行为,也应当理解为撤销房屋登记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公告全部或部分行为。如何撤销不合法的房屋登记行为,是房屋登记机构的权力,司法权应当尊重房屋登记机构的权力,不应以撤销房屋登记的判决替代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撤销房屋登记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公告全部或部分行为的职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京高法发〔2007〕113号)也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在进行行政登记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理解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但考虑其作为行政登记的专门机构,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可要求行政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时履行较高的必要合理注意义务。行政登记机关在办理行政登记时,尽到了必要合理注意义务,可不认定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此类案件的处理,可视行政登记行为的具体特点、情况分别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结论:登记合法、结果错误的房产登记行政案件,其裁判方式应当是判决确认登记合法、结果错误的同时,责令房产登记机构限期履行撤销被诉房产登记的义务。
  12、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否建议公安机关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利于查清民事和行政争议的事实,有利于制裁刑事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有利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司法建议公安机关查处。
  本案涉嫌房屋登记诈骗。诈骗对象为房屋登记机构,手段为虚构借款人、抵押人杨光群签名及指纹印,后果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结果错误、涉及巨额赔偿。嫌疑人或是韩家彬,或是韩家彬与信用社放贷员合谋,或是韩家彬与杨光群合谋,或是韩家彬与信用社放贷员及杨光群合谋。查明申办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借款人、抵押人和申请人签名及指纹印系何人所为,房屋登记诈骗是否成立,诈骗分子是谁,事关本案处理结果及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难以胜任,刑事侦察可以解决。本案可以司法建议公安机关查处。
  结论: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查处。
  四、综述
  本案被诉房产抵押权登记,行为合法,结果错误;导致登记结果错误的原因是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及登记资料,法律责任依法应由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人承担。鉴于第三人安宁信用社已经提起韩家彬和杨光群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借款的民事诉讼,债务人和抵押人之一的韩家彬没有参加本案诉讼,杨光群坚决否认为借款、担保、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信用社坚持认为杨光群借款、担保、申请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人签名及指纹不是杨光群所为,涉嫌房屋抵押权登记诈骗,行政诉讼难以查明何人实施诈骗的事实,本案可以采取如下司法行为:⑴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⑵追加韩家彬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⑶中止诉讼;⑷确认登记行为合法合理,登记结果错误,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⑸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撤销房屋抵押权登记职责;⑹裁定驳回杨光群的起诉,⑺判决驳回杨光群的诉讼请求。本案法院裁判“被告泸州市规划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注销泸市房江阳区他字第00054819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4500元,由被告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担50元,由第三人龙马潭信用联社负担4000元。”是合法、公正的。
  五、学理建议
  《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全面革新了房产登记的性质、效力、作用、种类、内容、形式、条件、程序、救济,明确赋予了房产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了房产登记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责、责任等。解决房产登记行政争议的机制,也将因此而革新。探索解决房产登记行政争议新机制,明确房产登记行政裁判若干问题,满足房屋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适应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的要求,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笔者愿将其司法解决房产登记行政争议的初步探索奉献给仁人志士,供批判。本探索以人民法院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建议形式表现,不妥、不敬之处,乞求社会宽恕。
  第一条【目的根据】为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履行登记职责,正确、及时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受案范围】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撤销登记和查询登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受理。
  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政府及行政职能机关处理特殊及历史遗留房屋权利问题的决定所作房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受理。
  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机构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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