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登记机构除应当到实地查看的情况外,主要是对申请材料作书面审核、法定形式及要件审查,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产登记实务中,会出现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即从形式要件上看是符合登记条件的,但与真实事实不一致。形式与实质的不一致,必然导致登记结果错误。
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和房产登记机构都要求抵押人签署法定文书。抵押权人对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审查是实质审查,如果房屋抵押合同当事人伪造签字,抵押权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对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对抵押权人实质审查后的借款人、抵押人签名及指纹、印章应当合理信任;只要产权来源清楚,登记资料齐全,形式要件合法,房产登记机构就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予以登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本案房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以及提交的登记资料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审查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及材料,形式审查资料齐全,形式法定,程序合法,其合法性应当得到确认。登记结果错误,系作为申请人的第三人提交虚假、不真实材料所致,责任在当事人,不在登记机构。
结论:房产登记合法性的评判标准应当是:主体合法,申请资料齐全、形式法定,产权来源清楚,审查程序无误。
10、房产登记行政裁判方式
《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十六条规定:⑴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⑷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⑴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第五十八条规定: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⑵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⑴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⑵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⑶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⑷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房产登记属行政登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及其他行政登记(婚姻、工商、税务等)行为既有相同处,也有相异处。房产登记行政判决类型自然有其特性,并不等同于其他行政登记或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判决类型,更不与全部行政判决类型等同。
行政行为具有多样性,行政诉讼裁判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如维持、撤销、确认、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判决等。维持合法的房屋登记行为,应当理解为维持房屋登记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公告的全部行为。撤销不合法的房屋登记行为,也应当理解为撤销房屋登记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公告全部或部分行为。如何撤销不合法的房屋登记行为,是房产登记机构的权力,司法权应当尊重房产登记机构的权力,不应以撤销房屋登记的判决替代房产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撤销房屋登记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公告全部或部分行为的职责。
房产登记种类中的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具有行政救济属性,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会有不同类型的房产登记行政判决。撤销与注销为同义词,但在房产登记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程序中适用时有严格区别。撤销适用于司法救济的行政判决,注销适用于行政救济的行政决定,两者不能混用、替代。
申请行为只有准许与否的问题,没有应否受处罚的规定。房产登记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不受房产登记机构的行政处罚,故变更被诉房产登记行为的判决难以在房地产登记行政判决类型中出现。
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房产登记行为,一般不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房产登记行为的同时,责令被诉房产登记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可能性很小,责令被诉房产登记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的判决很难在房产登记行政判决类型中出现。
结论:行政裁判的方式多样,并非单一。裁判确认房产登记合法与否、责令房产登记机构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房产登记行政裁判的主要方式。
11、房产登记合法、结果错误的如何裁判
房产登记是行政行为,包含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公告过程。登记行为合法,应当理解为符合主体适格、权属清楚、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的登记要求,程序合法包括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公告程序都合法。登记结果错误,应当理解为记载于登记簿或权利凭证上的内容、事项不正确。登记结果错误的原因,一是申请人的过错,即提交的登记材料虚假;二是登记机构的过错,即登记行为不合法、不正确。只是申请人原因导致房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房产登记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房产登记结果错误,房产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或注销登记;在房产登记机构不作为时,可行政诉讼责令其作为;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产登记的,房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有效法律文件予以更正登记,或者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撤销原房产登记、收回房产登记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登记行为和结果,是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互动行为,是合法与正确的结合。房产登记行为合法,不能保证登记结果正确;登记行为不合法,也不能必然导致登记结果错误;登记材料虚假,登记结果必然错误;登记材料真实,不能保证登记结果正确。因此,房产登记的合法性与正确性之间具有这样的关系:既合法又正确,既不合法也不正确,合法但不正确,不合法但正确。形成这些关系的原因是:申请是主动行为,登记是被动行为;申请人提交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材料;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构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审查登记材料有形式和实质、程序和实体之分,申请登记材料有效力有无之分,审查登记材料有过错与否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