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说诉讼爆炸,这确实也是个原因。但人家的情况比咱好不到那里去,其它国家有比较成熟的ADR机制,我们不具备。不能否认的是,中国法官占人口的比例绝对算是高的,只是太多的法官不办案而已。将“人民法院干警的人员数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作为主要矛盾显然也不符合实际。
造成这一现象的最重要原因就是:法院要追求结案率,法官接受嘉奖和日后晋升的重要依据也是结案数量和结案率。在这种动力的驱动下,才会出现年底突击结案的我国特有现象。院长大人们考虑日后的升迁,非常重要的政绩就是结案率,对于法官大人,结案数量则成了重要指标。年底立功、受嘉奖似乎成了一些法官的追求。在《春天的故事》、《运动员进行曲》的旋律下,身着制服的法官却象礼仪小姐一样斜挎红色条幅上台接受证书和领导的握手,完事再真情表白“做法官挺好”,这是每年年初必然的演出项目。
民事审判是有其内在规律的,简单说无非是公平和效率。西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我们耳熟能详。但人家追求效率的前提是司法的公正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反观我国,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和效率却同时出现了问题。我们的法官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规定时,当事人竟然讥讽道:“你们最高的黄松有副院长都双规了,你让我怎么相信法院”。现在的根本是首先解决司法腐败,然后才是效率。
司法审判活动不能象制造业那样限定周期,因为它必须用复杂的程序保证实体正义。用结案率和结案数作为衡量标准,真的是很荒谬。举个不十分恰当的例子,法院与医院在某种程度有类似之处,都是用外力治疗疾病。假设到了年底,医院说为了要保证治愈率和治愈病人数量,就开始:1、动员病人先离开病房,来年再来,算新病人;2、提前给病人动手术;3、高危手术年底先不做,怕他死了,来年再做;4、以鄙院无管辖特定疾病权为由将病人推到别的医院。这样的医院肯定不可能存在,可我们法院的做法跟上述这些假设有什么区别呢。
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已为广大学者诟病久矣,在这种体制下,司法独立成为侈谈。司法机关也在更加迅速地自我矮化,意识上也彻底认同了自己的行政化。带来的后果就是法官将办案变成升迁的阶梯,对升迁不太感兴趣的也被迫在集体意志的惯性下胁迫前进。至于案件后面承载的法律分析、世态炎凉、悲欢离合、社会矛盾,则全部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符号,成为“改革开放30周年”的功绩。
当司法成为一条流水线,大量案件所本应拥有的程序和研究时间被大大压缩,案件质量很难保证。从而导致申诉、上访、缠诉,最终还是加大了无效工作量。
当司法成为一条流水线,法官队伍会涌现出拼命三郎的王进喜、调撤一抓准的张秉贵、立案直通车上的李素丽、人民的好公仆焦裕禄等数不胜数的劳动模范。但我们永远无法看到睿智的丹宁勋爵、创造历史的马歇尔大法官、判决本国政府赔偿中国劳工的片野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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