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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与法学之道——《法律哲学》代序

法律哲学与法学之道——《法律哲学》代序


谢晖


【全文】
  四年多前,在岳麓山下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湖南人民出版社戴军编辑告诉我:该社欲组织出版一套“边缘法学丛书”,并期望我能把“法律哲学”的写作任务承担下来。尽管多年来,我的从业方向基本属于法哲学和法律哲学领域,但要让我依据“边缘法学”的思路,就“法律哲学”专门写一部书,还颇费踌躇。因为在我看来,“法律哲学”、“法律解释学”之类,完全属于法学的“正宗”内容,而不属于“边缘法学”的范畴。一直以来,我把“法哲学”和“法律哲学”作了分类处理,前者可谓交叉学科,而法律哲学,则是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等制度事实中,寻求法律之道、法学之道的学问,故而把它放在“边缘法学”从书中,让我不无为难。兼之对一切命题作文,我向来反映很慢。所以,接受了该任务之后,数年准备,半年写作,才算初步完成了这么一部聊可称之为“法律哲学”的书。
  但是,作为一位法哲学与法律哲学的教学、研究从业者,能写出反映自己思考的系统的法律哲学作品,向来在自己的谋划中。按照原先的计划,该作品共分三卷:第一卷论述“人的规范生存与法律的规范结构”;第二卷论述“法律有效的事实根据和逻辑根据”;第三卷论述“法律规范的病理和医理”。将要出版的这部作品,其实是我“法律哲学”三部曲中的第三卷。第一卷和第二卷,只能候来日有暇时,慢慢撰写。行文至此,不由得让我生发出这样的感慨:人的一生想做的事情很多,但能做的事情却很有限。不时看到在一些文化名人的传记中,为这些名人曾设计的庞大写作计划不能完成而遗憾的文字。如今,我也经常能碰到此类问题。每到这时,才能真正体味脚踏实地、按部就班的珍贵!可惜,这个变动不居的社会,以及自己逸动不居的心灵,每每让计划旁落,让理想东流。反思既往的教训,或许让自己能够笃信一样追求。
  何谓法律哲学?我对它是这样界定的:以规范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内部的一般问题——包括法律规范,以及根据法律规范的法律运行等的学问,就是法律哲学。这和借助哲学的思辨方法,以研究法律之社会、文化、思想根据,或者研究法律外部之一般问题的学问——法哲学形成鲜明的对照。法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这种划界,并不是笔者有意画地为牢,而是哲学学科与法学学科既有规定的必然。在我看来,法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在本质上,它属于哲学范畴。不论就研究方法,还是问题域,都属于哲学领域。而法律哲学,却属于法学的范畴,其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以及问题域,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仅仅从名称出发,把法律哲学归类于“边缘法学”的范畴,在我看来,尚是值得存疑的问题。因之,能否称法哲学与法律哲学这两门不同的学科为交叉学科?即是法学和哲学的交叉?质言之,能否把法哲学与法律哲学这两门学科归类为“边缘法学”的范畴,还是很值得再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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