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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掌握诉讼时效新规 切实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四、法院不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司法解释”第三条指出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具有被动性。本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民事诉讼模式及举证责任制度的设置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先按照职权主义审判原则由法官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彻底扭转了过去法官要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还属于错判的情形;还体现了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有利于鼓励义务人的诚实履约行为,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五、明确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整体性,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制度安排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该债务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第二,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权利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其基于对同一债务具有整体性以及不同期债务具有关联性的合理信赖。而且,当事人之间签订分期给付债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量维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是解决履行障碍的基本态度。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第三,有利于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
  六、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提出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制度适用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意义重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存款本息请求权则作了除外规定,这是因为该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换句话说,取款自由是银行开展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亦赋予储户对存款逾期后支取的权利。
  同时,“司法解释”对于案件审理期间的诉讼时效抗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部分债权主张、连带债权、债权转让等事项有关的诉讼时效都作出了明确得规定。从整体上看,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权利,注重坚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商业银行应有效理解和运用该规定将为维权增添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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