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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掌握诉讼时效新规 切实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学习掌握诉讼时效新规 切实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姚启建


【全文】
  在商业银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树立全员风险文化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加大依法治行力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国家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银行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全体员工都需要及时学习,更新法律知识,积极利用其有利因素推动业务拓展,同时加大控制力度,切实、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针对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尤其是商业银行及时、依法维护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一、明确了适用金融机构中断诉讼时效的若干情形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一规定对于银行是既方便又适用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该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在该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这样的规定,对实践中长期困惑的,银行作为债权人送达催还款通知文件的形式和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或约定诉讼时效期限
  “司法解释”第二条强调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该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制度的事实状态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法律效果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的减损。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对于私领域的强制性干预,民法对时效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改变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
  三、诉状递交法院后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本规定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予注意的是,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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