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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美国是公认的执行法律非常健全的国家,执行率却这样低,可见在美国的生效判决彻底执行也是很难的。但是却很少有当事人投诉执行官(地方法院的执法官)或联邦执法官执法不力。也没有像我们国家的这么多人抱怨执行难,这又是什么原因呢?笔者以为:
  (1)美国是联邦制的民主国家,总统实行直接选举和选举人选举相结合的两党竞选制度。地方领导人选举也是两党竞选,一般采用直选,地方政府有充分的自治权。人们普遍信仰法治,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很少有人认为,执行不力介入了权利干预因素。这一点恰恰与我国国情相反,我国是单一制的一党执政国家。由于中央、地方的党和政府的一些领导干部干预了个案,尤其是干预了执行案件。虽然非常的少,但一个“错误的判决就等于十个犯罪”的影响效果,再加上很多执行法官的腐败作风,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担忧。因此一旦司法效果不利,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司法不公、执法不力。
  摆脱这个不利局面的首要措施应该是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在宪法的框架内确立党的权力、政府的权力、立法的权力和司法的权力以及权力缺失的补救。把我们国家建立成一个真正的人民民主的宪政国家。不要一有问题,就归结为党没有充分领导或党的领导不力。党的领导必须上升到宪法领域,进行制度化。
  (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收债模式,使得美国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远远超于法官和执行官。这就使得债权人能够比较详尽的了解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再加上保护债务人生存权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一旦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很少发生像我们国家特有的这种上访现象。
  在美国,债务人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向债权人交付一个由法院制作的资产情况表,并不是交给法院和执行官。如果债务人不这样做,就必须到法院回答问题,否则法院就可以以此对其处罚。债权人也可以自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也可雇佣私人侦探侦查。一旦查明债务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这个债务人就不再是还债的问题。他可能面临一项轻罪指控,罪名为藐视法庭罪。如果藐视的是地方法院,可能会被处以90天以下的监禁。如果藐视的是联邦法院,可能就被处一年以下的刑罚。
  (3)在美国,法院根本不存在像我们执行局这样的专门的负责执行的机构,执行官和联邦执法官都隶属于警署,工作在法院。法院审理案件,就应该将它处理终结,这是一个普遍常识,因此法院不把案件执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件程序来处理。法院在执行中只以裁判的形式解决的问题。而这类问题的解决与其他诉讼案件并没有实质的区别。法院执行基本上演化为债权人或者执行官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问题和指控。又由于执行官隶属于警署,警察机构的执行威慑力很大,因此很少出现暴力抗法问题。要知道,美国人几乎人人有枪,要实现这样的法制环境是非常难的。
  所以说,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的非常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入手,甚至从宪政上看待这个问题。而不应该单纯的从司法上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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