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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比如,在许多国家,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将作为商业诚信的一个污点记录在案,相应地银行就不会给你贷款,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或个人由于自己失信而让银行对你关了大门,甚至不能去买房、置地,不能去参与工程的招投标乃至于不能去消费,对他来说就是致命的。这种后果是他不愿意承担的,为此他会权衡利弊,到底是履行判决还是承担不履行判决所带来的后果。通过这个形式形成一种巨大的威慑力量,促使你回归到法律的理性上来。这样一套机制如果建立起来并且真正发挥作用,将对整个法院的工作,甚至于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本着这么两大思路,我们相应地做了很多工作调整。比如建立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实际上就是为建立国家的威慑机制提供一个平台。因为只有这个系统建立起来了,所有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信息都搜集齐全了,信息完整了,才有可能跟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促使他们和我们联动。这就是我们在这一思路下开展的工作,也是下一步重点要推行的一项工作。
  简评:
  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答中我们可以看出,十年的执行工作改革,不就是人民群众不满意。作为执行工作改革的主体——法院系统也不是十分满意,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接下来,该负责人认为十年的执行工作改革不利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针对这两个方面他进一步作出总结。
  从该负责人第一个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到,十年改革仍然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党和国家的其他部门并没有给予高度重视、配合和支持。党领导一切,因此必须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的体制下推进执行工作。接下来进一步总结应建立一套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律制度。认为国外的法院判决基本上没有履行方面的困难和阻力。同时简要的列举了,国外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一些通行做法。
  笔者认为,以前的执行不利,原因可能众多,但是并不是党的领导问题。人民法院以前在党的领导下工作,以后也会在党的领导下工作,这是毫无疑义的。建立一套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律制度也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同时,执行不力造成众多群众上访,从表面上看是执行问题,但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是一个司法不公问题。
  另外,在国外并不是没有执行难问题。相反,国外的很多国家执行也很难。以美国为例:1987年中新泽西州的11个郡进行的调查表明,已发布的民事执行令状中只有25%得到了全部执行,得到部分执行的则为7%,而其余的68%却完全没有得到执行。然而美国公众和法律界却对这种在中国法律界看来也许是令人震惊的低执行率习以为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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