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黄秩和
【全文】
据传: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1月中旬至明年6月份,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还专门召开过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针对这项活动,人民法院报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了解本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
据网上报道:2008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报登载了《最高法就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答记者问》随后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笔者将部分摘引原文,并就该文内容结合中美执行制度的不同,做一些简要的评论。必须申明笔者评论是个人理解,如若与记者和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以及原著作者的初衷相违背,笔者将深表歉意。
问: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执行工作,为解决执行难题,各地法院下大力气,也曾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执行难”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其中有什么值得我们总结的地方?
答:
中央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曾于1999年专门下发11号文件。从那时到现在十年时间,应当讲,贯彻中央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工作措施,其中包括改革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配合,但是目前看,“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我们通过对十年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得出了两个基本的结论。
一是在中国,要解决像“执行难”这样的难题,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党的优势。在过去的十年中,执行工作主要还是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往前推进,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当然是法院的分内工作,责无旁贷。然而在中国这样一种现实条件下,仅仅靠法院自身来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有明显局限的,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中国的国情是党领导一切,解决执行难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发动社会的力量、国家相关部门的力量,来共同解决,即综合治理。因此,我们现在对解决执行难题有了一个明晰的认识,也就是说一定要形成一种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这样一种体制来推进执行工作。与以前相比,这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思路。一些地方按照这一工作思路也已取得明显成效。这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部署,也体现了发挥党的领导的优势。
第二个思路转变是,我们要研究如何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换言之,一个案件判决生效后,如果单纯靠法院去强制执行,会使执行工作越来越被动,执行压力越来越大,最终走不出困境。我们应当达到判决生效后,至少绝大多数案件靠当事人自动履行。
为什么在中国这个地方很多判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而在国外,法院判决基本上没有遇到履行方面的困难和阻力?原因恐怕不在于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区别,而在于我们的机制有问题。我们尚没有形成一套能够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而这套制度和机制恰恰在国外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而且作用明显。这套制度和机制的核心是要让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包括法律层面、经济层面以及社会活动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