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依法保障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
依法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是客观情况的必然要求。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宣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自2006年以来,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就一直酝酿出台保护记者采访权的规定。2007年通过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人民日报2008年11月3日发表国务院新闻办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文章,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新闻立法工作。11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个非常了不起的历史性进步。该《通知》开宗明义地指出,进一步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访活动,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秩序,打击假记者的违法活动。这是正确分析假记者违法现象成因的结果。《通知》首先强调要依法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规定各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记者采访提供必要保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及时、主动、如实提供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禁止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同时,为了维护日常行政管理的需要和新闻当事人的知情权,规定新闻机构和新闻主管部门要为记者及时办理记者证,记者采访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证件。
依法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就必须同时考虑到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利益争议,例如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的利益、代表国家的新闻主管部门的管理利益、新闻报道当事人的名誉或隐私等利益、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利益等等。这些利益时常相互冲突,在平衡各种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首先保障主导性利益——公民、记者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或者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当然,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也必须尊重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新闻舆论监督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新闻界行业组织、人民法院等各种途径加以恰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