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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环境

努力营造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环境


阚敬侠


【全文】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时代内涵
  1.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和人民权力的具体体现。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在宪法上具有两种性质和三个层次。所谓两种性质,就是说,它既是人民享有的国家权力,又是公民的民主权利。所谓三个层次,即整体上它是人民权力的体现,具体形式上它是人民通过新闻媒体和记者行使管理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权力的具体表现,具体行使过程上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的民主权利。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2、27、35、41条。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表达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被批评者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而且,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又增加了知情权、参与权的规定。
  2.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我国的新闻事业属于国家所有,新闻媒体及其编辑记者本身就承担了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和公民提供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体途径的义务。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条例》乃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新闻单位必须是具体特定资格的国有事业法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的义务。因此,舆论监督首先是新闻媒体和记者对于人民群众和公民的义务和职责。今年10月发生的河北蔚县矿难瞒报事件和山西霍州霍宝干河煤矿矿难瞒报事件中收买新闻单位和记者的“封口费”事件,从新闻单位和记者方面来说,就是违反了自己的义务。同时,舆论监督也是新闻单位和记者的权利。新闻单位和记者履行义务和职责的方式是被国家赋予提供新闻传播这一公共服务的特殊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力,是不能随便放弃的。同时,任何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负有不得妨碍的义务。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了这个问题,就是新闻单位和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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