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及其敌人
罗纳德.J.艾伦;著 ;吴洪淇; 译
【全文】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真相及其敌人”,开场单元的主题是“证据法的目标”,我有二十分钟来讨论这些问题。我原来打算请一位伶牙俐齿的演员来宣读我的论文,这位演员过去曾参加过“周六晚直播”并且能够在十分钟内将整本俄亥俄州哥伦布市的电话簿读完。当他看完材料之后,他觉得还是哥伦布市的电话簿要有趣得多,于是便拒绝了。[1]因此,我别无选择,只能转而求救于莎士比亚似的自我安慰,至少有些时候“文贵在简”。也因此,为了直奔主题,我攫取了本次会议以及讨论事实价值的本研讨小组的题目,我打算分析一下从证据法的视角来审视的话,真相拥有敌人将意味着什么。为了让大家提前知道接下来的十九分钟我们将到达何方,我觉得我们将会得出一个多少有点古怪的结论,这就是真相并没有敌人,而不是另外一个结论:真相打败过其敌人或者被其打败过。沿着这一路线,也许还会有其它一些多少有些违反直觉的结论。让我们来看一看吧。
很显然,本次会议和本研讨小组的主题都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有一些东西被归属在真相这一名目之下,还有一些与此不同的其它东西被集体标注为其敌人。此外,它们——两个主题一起——暗示着证据法可以规制真相及其敌人之间的关系。的确,也许更为精确地说,这些题目暗示着真相是证据法可以追求的、相互竞争的多个不同目标中的一个。因此,我们需要问一问这些彼此不同的相互竞争的目标可能是什么?“真相”一词的涵义是什么?它们彼此之间是如何竞争的?
在我的观点中,我将从最为简单的要点着手:什么是真相的竞争者?我们会议的组织者提供了一份冗长的单子,这张单子上包括了裁判的速度与效率、隐私的保护、促进当事人对事实裁定的满意度和公众对事实裁定的接受度(以及因此所带来的社会和平)、实现情绪宣泄以及推动实质性政治目标等等。我时刻牢记着我的二十分钟正在慢慢消逝,我将简单地接受这些表述在任何一方面都是准确的、没有问题的。但是,完全坦率地说,我觉得这个单子本身蕴含着许多有趣的、值得深入分析的哲学问题,我们在思考真相时即将就会碰到这类问题。我还认为它所限定的范围太过狭窄。比方说,诉讼的一些当事人是为了参与到复仇体验,而另外一些则是追求不同类型的战略优势。作为整体的法律系统有着具有高度变动之目标的诸多属性:所涉及的政府官员——比如像法院书记员和法警——需要工作;媒体人员需要有新闻价值的活动;律师想让他们的职业生涯不断延续下去等等。法律系统的这些目标中每一个对于证据规则来说都具有规划性意义(programmatic implications)。但,这仍然不是我想探讨的。我个人对真相的概念更感兴趣,因而也会将我的大部分时间花费在这上面。
本次会议的组织者们还告诉我们,“证据研究者们已经就将探求真相作为审判之主要目标的可行性、一致性、明智性及正义性进行了争论。”对此我不敢苟同,因为我并未意识到这种争论的存在。我意识到了有不同的主张认为除了真相之外,在审判中还应该追求多个目标。我意识到了在像盖然性争论这样的许多工作中,真相的某些概念被作为既定前提来使用。我意识到了威廉·特文宁(William Twining)对“乐观理性主义”一词的推广,还有他对“哲学怀疑主义[2]是一种难以保持始终如一的姿态”[3]这一观点的不同主张。我也意识到了达马斯卡教授最近的主张则恰恰针锋相对:“当代有影响的思潮则假定,语言与其代表的外界参照系完全脱节:不管现实是如何建构的,认为语词有能力代表现实的观点都属于庸俗的错觉。”[4]然而,这些论作都没有包含一种对怀疑主义的涵义和重要性进行一种哲学上的娴熟处理;他们都走向了不同的方向。但是,为了对真相及其敌人进行论述,人们就必须面直面真相以及——其真正的敌人——怀疑主义之概念的哲学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