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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与六十年:中国宪法学价值范式的流变

  这里的改革初期大致跨度为1978年到2000年,在事件上的标志为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到“宪法司法化”的提出。尽管这一时期的后半期已经确立了法治国家的正统性,从而为中国宪法和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最重要的政治前提,但就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宪法思想没有能够根本实现从政治结构向法律结构的思维转变,因而就宪法学的专业性指标而言显然有所欠缺。不过,宪法思想在政治结构内的调整,如从阶级斗争到经济建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管制型国家到法治型国家,已经为新世纪宪法和宪法学完成向法律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初步基础。
  新世纪以来宪法思想的初步结构
  新世纪以来的宪法思想具有明显不同的结构,我们不妨称之为“新世纪宪法学”,它与改革初期的宪法学的根本区别在于明确地以宪法的法律结构论证为核心,开始在学科科学性与专业性的基础上将宪法学与政治及政治学区分开来。所谓的宪法的法律结构,即宪法中的政体部分和公民权利部分,而这二者之间又以公民权利为重心和本位,以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为核心任务来规划宪法与宪法学的体系。改革初期的宪法学以宪法的政治结构为核心,重视政治原则和政治伦理的阐释,尽管在结构上也包括政体部分和公民权利部分,但公民权利没有成为宪法和宪法学的中心。不过,改革初期以政治结构为核心的宪法学与改革之前的“关于国体的宪法学”并不一致,前者以实践的真理观为基础,以改革事业为目标并受到改革需求的限制,后者则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理论为指导,以阶级斗争为中心。于是,当我们从1949年看过来时,我们便明了改革初期的宪法学仍然是中国宪法学的一个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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