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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与六十年:中国宪法学价值范式的流变

  改革初期的宪法学思想
  与这个经济领域气象更新的改革氛围和政治领域稳定缓慢的保守气质相协调,中国的宪法学也在小心翼翼地应和着时代与政治的节拍前行。总体而言,在2000年前后的“宪法司法化”提出之前,中国宪法学一直以宪法的政治结构和政治性质为核心进行理论展开和制度建设。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述来说明。这里选取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等编著的《宪法论文集》一书进行说明。该书汇集了改革初期中国老一辈宪法学家的经典性文章。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参加过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后续修正工作,并以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参加宪法工作的具体实践为基础论述中国宪法的重要问题。从他们的论题范围来看,相当广泛,涵盖了宪法的根本性、修宪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社会主义法制、公民权利与义务、自治制度、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法律平等、宪法实施等,政治性命题与法律性命题混杂,报告性与评论性超越学术性,总体论述重心偏向政治结构。笔者理解这些宪法学前辈的“又红又专”的时代特点,他们的具体工作和认真写作为改革初期中国宪法学地位的确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1982年宪法中公民权利在内容上的充实(相对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与他们的学术与实践努力显然是分不开的。但是,部分由于政治或时代的原因,以及学术本身的原因,他们没有能够对宪法的法律结构做出严谨的理论论证,也没有细致讨论诸如“宪法司法化”之类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作为一种法律结构的理论论证因此被推到2000年的“宪法司法化”争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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