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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与六十年:中国宪法学价值范式的流变

  与这一国家理论相适应,我们在1949—1978年的宪法实践以规范的西方宪法理论来看,乏善可陈,但从社会主义国家与宪法理论来看,一切又都是合乎历史逻辑的展开。我们可以对这一时期再进行分期,这样可以看得更清楚一些:1949—1956年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建立了完整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更加巩固的人民民主专政;1956—1976年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阶段,主要体现为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1976—1978年是拨乱反正的过渡时期,以对革命传统的有限继承为前提开始了一个弱化专政、强化民主以及扩展经济自由的时代,我们称之为“改革开放”。这一时期的主要宪法成果(文本意义上)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一时期尽管发生了若干次实质意义上的制宪行为,国家体制也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但却没有产生回应这些时代需求的重要的宪法学家和宪法学经典,而是由发展中的毛泽东思想来解决。
  改革前后:学术跟随时代变迁
  我们已经看到的是,以“人民民主专政”这样的国家理论和国体条款为核心的传统宪法学无法提供中国建设宪政所需要的充分的精神要素。我们将要看到的是,改革三十年逐步在精神结构上扭转了这种专政取向的宪法与宪法学模式,将法治与人权的精神要素补充进中国宪法的精神结构之中,并以“经济建设”以及最终的“和谐社会”的政治话语完成了对常态化的专政的替代,并将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与内容作为国家的重要政治方向。这些转变都需要新的思想资源和社会资源,以及这些资源与政治决断、历史契机的准确互动。这是一个由传统的“关于国体的宪法学”向改革以来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关于政体/权利的宪法学”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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