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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与六十年:中国宪法学价值范式的流变

三十年与六十年:中国宪法学价值范式的流变


田飞龙


【全文】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明年是建国六十周年,以1978年为中轴线,我们检阅这三十年与六十年间中国宪法学价值范式的流变,其趣味,其意义,引人入胜。
  “毛时代”:关于国体的宪法学
  1949年至1978年间,即“毛时代”,中国宪法学的基本价值范式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宪法学可以称为“关于国体的宪法学”。这一时期的宪法思想建立在一种专政的国家理论之上,具体而言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进行中国化改造之后形成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理论之上。人民民主专政,简而言之就是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因而必然需要依赖一个敌我区分的逻辑结构——这一区分是根据阶级区分完成的。人民民主专政构成新中国的“国体”,而这是新中国宪法三大基本结构——“国体+政体+权利”——中最为根本和关键的部分,也是解释和说明这一时期一切宪法与国家现象的枢纽。这与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直接相关,受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直接影响。国家专政理论的现代发挥是施米特。这里有必要对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基础进行区别。自由主义国家理论一般不单独谈及国家的国体问题,或者将国体与政体作同一化处理,因而它们的国家理论主要是一种政府理论,并以规范化的政体条款和权利条款作为宪法的基本结构。社会主义的国家理论,尽管存在具体名称及局部性判断的差异,但大体上是一种“国体—政体”的二元论,并规定国体决定政体。从形式上看,自由主义宪法建立在一种普遍主义的逻辑基础之上,而社会主义宪法却是建立在阶级(或敌我)区分的逻辑基础之上。另外,自由主义国家主要是一种秩序型的国家,国家本身被设定为中立性的技术结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一种目标型的国家,目标的整体性决定了国家动员与管理机制的整体性。因此,从历史来看,社会主义宪法与自由主义宪法的区分是大致有效的,二者之间宪法的巨大差异来自于国家和国家理论的差异。就教义来讲,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国体部分,而非政体部分。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必然是法定的,执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特殊的——这种特殊关系通过执政党历史合法性的不断重申以及执政党与国家之间在目标取向上的一致性得到维持乃至强化。这是中国宪法学最为重大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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