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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两性人”案引发的思考

  
  2.法律论证不充分:判决书仅论述为“张世林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虽然事后经检查王某系两性人,但是被告人拐卖时并不知情,仍视作妇女拐卖,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本案中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 

  
  从判决结果来看,审判人员似乎更关注结果公正,而不是判决理由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对本案法官而言,无论是以什么名义作出了判决,结果都可能是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反正对张世林已经判刑了,刑法的惩罚功能也已经实现,至于本案认定为拐卖人口罪还是拐卖妇女罪(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二者哪个更合理些?已经无关紧要了,本案判决的说服力极为有限,因为它没有阐明“两性人”为何能够以及如何可以涵摄入“妇女”。 

  
  当今时代,形式逻辑的司法三段论正在迈向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论证理论凸显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因此它不仅依赖于法律论据的品质,而且依赖于论证过程的结构。“无论判决是如何作出的,为使其判决能被人接受,法官必得对其法律解释予以充分阐明,由此确证其裁判的正当性。”“法学之理性在于它的论证之理性,或具体说,在于依据理性论证的标准去考察法律论证的可能性。”[5]“一个好的法学见解或裁判,它的标准不再是某种自然法的秩序或总体的法内在价值体系,关键在于它是不是一个合理论证过程的结果。”正是基于法律论证理论的要求,本文将以“犯罪构成类型论”为视角,尝试着完成将“两性人”涵摄入“妇女”类型的工作。“涵摄一词是从德语翻译过来的,指将特定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以涵摄为核心的法律适用过程得以逻辑三段论为表现,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特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Ⅰ]“但是就中国目前刑事司法而言,运用法律三段论的状况存在诸多缺陷,甚至可以说,法律三段论的基本结构和逻辑顺序尚没有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深刻地烙在司法人员思维之中,在具体运用法律三段论过程中,现行涵摄模式的误区主要表现为:(一)对单向演绎推理的盲信,即仅从刑法的概念出发(多半表现为对刑法概念的一种纯粹技术分析),以此为依据单向地整理案件事实,而没有不断地寻求规范与事实的相互印证;(二)在进行单向演绎推理时,往往将具体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视为固定的大前提;(三)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过程,忽视其中应有的实质推理和价值判断;(四)演绎法律推理视为单一的涵摄模式,漠视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归纳、类比等推理形式的实际存在以及与演绎的相互关系。”[Ⅱ]“其实,这既是对构成要件诠释,案件事实形成的一种误解,也是对法律三段论推理模式的一种偏见,在将具体构成要件面对特定案件进行诠释,或依据具体构成要件形成案件事实时,单向的演绎往往不可能完成这种心融神怡的对应,其间,特别是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经过多次反复的演绎、归纳、类比推理。换句话说,构成要件的诠释与案件事实的形成毋宁是双向的,法律三段论不意味着对演绎推理的盲信。”“事实上,涵摄是一项严谨、精致、艰难的法律思维过程,一方面必须从法律规范认定事实。另一方面必须以案例事实探求法律规范、剖析案件,来回穿梭两者之间,直至完全确信案件事实完全该当于所有的法律规范要件时,涵摄的工作始完成,可进而适用法律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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