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个“两性人”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应否追诉?这是思考本案的前提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张世林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是1990年,但是因其逃跑,提起公诉时距离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已达9年,而最终法院判决其刑期为1年零六个月,如果单按刑法87条来看,张的行为似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但是本案被告人张世林是被捕后在逃的,刑法88条的但书条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所以说本案并未超过追诉时效,还应受法律调整。 

  
  关于法律发现与事实解释,在法律理论中,人们通常区分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在简易案件中,事实和法律规则没有什么争议,因而法官能够通过简单的论证来使得判决正当化,而在疑难案件中,事实和法律规则都存在争议,这就需要用一系列复杂的论证来对判决作进一步的证立。有学者指出:“在法律适用中,若事实与规范相适应,法律判断可以直接通过推论得出,这可称为推论模式;而在法律发现中,由于事实与规范不对称,在通过推论得出判断之前,先要对事实与规范进行等置,使事实一般化而将个案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这就是等置模式。”[2] 

  
  (一)关于法律发现 

  
  1.1997年刑法240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如果依此为依据,就需要将张世林的行为归入拐卖妇女罪,难就难在,如何将“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归摄入“妇女”?本案需要考虑“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由此我们必须考察以往相关刑法规定,1979年刑法“是本案首先应考虑适用的法律”[3]。 

  
  2.1979年刑法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拐卖人口罪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引诱、胁迫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其他人口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