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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著作推介

  目前国内唯一一部以奥运会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著作则是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博士所著的《奥运会争议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该书作者不仅理论功底深厚,还曾以代理人身份赴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该机构是国际奥委会创设的用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专门机构,简称CAS)出席听证会,可以说是国内该领域的专家。该书首先对奥运会仲裁的基本制度做了介绍。为了迅速解决奥运会上的争议,保证赛事的顺利如期进行,从1996年开始,CAS在每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都设立临时仲裁庭,以解决参与奥运会的运动员、国内和国际性体育组织以及与体育运动有关联的参与者之间发生的同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奥运会仲裁中的实体问题应根据《奥林匹克宪章》、有关国内体育运动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的内部规范、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及一般法律规则来裁决。有趣的是,尽管奥运会临时仲裁庭自始至终都是在奥运会的举办城市进行仲裁的,但仲裁的程序问题却都只适用CAS所在地即瑞士的法律,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奥运会举办地的改变而带来的仲裁程序上的变动。该书还对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到2006年都灵冬奥会这十年间的奥运会仲裁案例进行了归纳分析。这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兴奋剂争议,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除了责行相适应原则、不同等级的体育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维护运动员的权益和公平听证的权利之外,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兴奋剂争议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在运动员体内发现禁用药物即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而不再考虑运动员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CAS看来,之所以必须在兴奋剂争议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是出于反兴奋剂的崇高目标和实际需要,而且在实践当中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得到了瑞士法院的肯定。此外,奥运会仲裁案例所涉及的争议种类还包括运动员参赛资格、国籍问题、商业广告问题、不干预比赛结果等。鉴于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CAS亦将在北京设立临时仲裁庭以仲裁此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体育争议,因此我国法律与奥运会仲裁机制相协调的问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作者首先认为,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应当有权仲裁根据中国《体育法》和《仲裁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其次,尽管我国在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即我国只承认和执行那些根据我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争议的仲裁裁决,但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在我国境内应被认为属于《纽约公约》管辖的范围,从而不与“商事保留”相悖;最后,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对于涉及北京奥运会的有关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向国内法院起诉。
  接下来介绍两部体育法学教材类著作,分别是西安体育学院董小龙教授和郭春铃主编的《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和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张杨副教授著的《体育法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以往在体育院校学者编写的体育法学教材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注释法学”,即在体例编排上照搬《体育法》的篇章结构,在具体内容上则是对该法与其他体育法规条款的逐条解释阐述,缺乏作为学术著作应有的独立的理论体系结构;二是“大话空话”多,“法言法语”少,仅作为国家体育政策的传声筒,对体育运动与产业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法律问题却视而不见,更遑论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上述两部教材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这一状况。首先,它们初步从法理学出发,探讨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础理论问题,如体育法的地位、体育法的体系与渊源、体育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并形成了总论与分论相区分、实体法问题与程序法问题相结合的,层次分明的法学理论体系。其次,在保留了社会体育法律制度、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竞技体育法律制度和体育社会团体法律制度等传统内容的基础上,这两部教材还分别增加了诸如体育产业法律制度、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合同法在体育活动中的应用及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等能反映时代特征与实践需要的内容。因此,可以说这两部教材比较适合作为体育法学的入门书籍供初学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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