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著作推介
裴洋
【全文】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各类有关奥运会的书籍在市场上迅速升温,主题涉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历史、奥运会上的体育明星、历届奥运会的轶闻花絮、奥运经济的影响等方方面面。作为一名体育法学工作者,笔者除了关注奥运会的精彩赛事之外,还对奥运会乃至体育运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以下笔者谨向读者推介几部有代表性的中文体育法学著作,不妥之处,恳请各位不吝指正。
湘潭大学法学院郭树理博士所著的《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可以说是第一部真正引起我国法学界关注的体育法学著作。作者首先从理论上对体育与法律的一般关系进行了梳理,指出
体育法不应限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育法律规则,并大胆提出了广义的
体育法的概念,即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对于体育纠纷,实践中可采用的救济机制有很多种,但最具有代表性的则包括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体育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和体育纠纷的外部仲裁与调节机制等三种。作者通过对英、美、德、日等几个典型国家利用上述三种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丰富实践进行考察,总结出目前世界各国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发展的若干共同趋势,即第一,各国对体育纠纷的救济采用的都是体育行业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相结合机制,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明显;第二,对体育行业内部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体育行会的内部机制运作时,在实体与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尤其是后者),则可能引发当事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导致推翻原来的裁决;第三,尽管西方国家法院在处理体育案件时,通常会遵循“司法救济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的原则,但司法更多地介入体育纠纷已是不争的事实;第四,体育仲裁制度因其自愿性、专业性、终局性等优势,将成为未来各国最主要的体育纠纷救济机制。最后,作者将目光移回本土,以中国职业足球为标本,在对一些典型案例的解决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几点主张,如在体育行会内部健全审级设置,健全处罚与纠纷处理程序,规范内部处理程序的效力;在处理不服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的行政案件上,有必要在《
行政诉讼法》上明确此类处罚行为的可诉性,扩展诉讼救济方式在解决体育纠纷中的作用;尤其是,应该依据《
体育法》第
33条的规定,建立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提出上述主张的同时,还自拟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草案和《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仲裁规则》草案,颇具开创性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