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德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基于对纳粹极权体制的反省,重新审视19世纪后半叶变质的“法治国家”理念,经过制定联邦德国《基本法》及建立
宪法法院,才开始对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因而进入被称之为“公正法治国”的时代。郑永流,《法治四章》,页130-146。
洛克(John Locke)着,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页5-6;59-61;77-80。
然而,尽管有18世纪末的权利法案或人权宣言,西方国家并没有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长期偏重保障部分人的特权,即男人的特权、白种人的特权、富人的特权以及殖民主义者的特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即使在西方国家也谈不上对人权的普遍尊重。龚刃韧:《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页23-24。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MEGA)(Berlin : Dietz, 1975), Bd.I, 154.
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政法战线上的右派言论汇集》(1957年12月印),页5;231;241;249;256。
反右运动之后,本来就不存在司法独立的中国司法走向了更加错误的方向。1958年在“大跃进”时,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循法律程序,“公、检、法”机关一度合并为“政法公安部”,联合办案。仅仅推行两年的律师制度也被废除。1960年还取消了检察院。杨一凡、陈寒枫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页780-782。
同上书,页787。
王元化:《沉思与反思》(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页40。
这是邓小平1985年10月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对提问的回答,原话如下:“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级分化。当然,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它地区、其它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页149。
同上书,页291。
苏培科:《平准基金未必救得了中国股市》,《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1月11日;任洪剑:《大小非真正的压力还未来临》,《证券市场红周刊》2008年9月13日,引自和讯网站,http://stock.hexun.com/2008-09-13/108831123.html/
http://www.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org /publications /annual report/
周有光:《人类历史的演进轨道》(2008年7月12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站,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0977
朱苏力以“居港权”为例谈所谓中国法治经验只能更引起香港法律界的反感和不愉快回忆。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在“吴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和“陈雅锦诉入境处处长”两案终局裁决中,认为基本法第22条的立法本意是容许居港未满七年的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享有居港权,因此香港人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亦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同年6月26日,在担心人口压力过大的香港特区政府请求下,中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22条作出解释,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因而基本否定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这个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香港遭到许多法律界人士的批评,认为违反司法独立和侵犯人权,并担忧香港的法治受到动摇。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p.150.
The Rule of Law in a Free Society: A Report on 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Jurists (Geneva: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1959),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