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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两千多年的历史是一部专制的历史,皇权至上而不受法律约束,辅弼皇权的官僚统治阶层也拥有任意欺压人民的各种特权,作为被统治的大多数人从无个人自由和权利可言。中国先秦时期出现的儒家提倡“人治”、“德治”而毫无法治理念,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虽然也曾提到“法治”一词[42],但这种“法治”只不过是为专制君主提供的主要以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驾驭臣民的统治手段而已。因此中国法家的所谓“法治”实际上是君主专制的代名词。在我看来,中国从来都没有过法治的“本土资源”,但却非常富有专制主义的“本土资源”,因为法治不仅是人治的对立物,更是专制的对立物。
  朱苏力在讲座中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不能神经过敏,但一定要保持一定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朱苏力一方面对在反专制过程中形成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保持着近似神经过敏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而另一方面却对有着长期专制历史的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情有独钟。孰先进孰落后,大概不必给出答案了。再有,尽管朱苏力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他主张的中国法治“本土资源”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抵制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理念。
  结论:法治、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品
  法治与人权都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尽管一些观念及制度在历史上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但并不因此而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指出: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显然,《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到的法治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人类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只有确立法治,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只有在确立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
  应该承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中既有“糟粕”也有“精华”。前者如西欧各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剥夺农民土地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工业化时期的血汗工厂制度、童工制度、19世纪70年代以前对劳动者结社自由的普遍压制、以及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尤其在美国社会显著存在的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等等。后者如限制政府权力、司法独立、新闻出版自由、民主选举制度,等等。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年来中国社会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身早已拋弃的许多“糟粕”都毫无保留地捡过来发挥“余热”。但奇怪的是,朱苏力主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为了对西方资本主义历史上的“糟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泛滥现象提出警告,而是专门为了对以司法独立、保障人权为主要内容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提出“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
  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和经验并不等于要简单移植某一特定外国模式或照搬某个外国人的理论,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但不能因此就拒斥一切国家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当然,对于某些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采用双重标准的外交政策,或者利用民主、人权等口号追求本国利益并违反国际法(例如美国布什政府为了控制石油资源于2003年发动对伊拉克的军事入侵),那就应区别对待了。
  然而,特别是对于许多已形成国际共识的理念或人类进步文明的价值如法治、人权、民主等,如果统统都贴上“资本主义”的卷标加以排斥,那只是自甘落后的虚弱或愚昧的表现。如果再对某些落后和愚昧现象又贴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卷标,那就是对社会主义这一崇高理想的亵渎。
  简而言之,朱苏力的这篇讲座稿从头到尾既没有讲清甚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没有讲清甚么是“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甚至对法治和人权这些基本概念都缺乏起码的常识!因此,朱苏力没有也不可能对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这一题目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其结果只能让人回想起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流行的那句荒唐口号: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注释】作者简介: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通常在该网站首页注销的文章都要停留数天,但朱苏力这篇文章很快就被撤出首页了。我注意到文章后面线民的评语几乎都是批评性的且还相当尖锐,这也许是该文被迅速撤出首页的原因?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站,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0716
中国平安网站,http://www.chinapeace.org.cn/pabb/2008-06/17/content_485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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