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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过去中国主要受苏联模式影响,误以为社会主义就是计划经济、公有制、按劳分配、一党制领导等那一套原则和制度。但是这些曾被认为正统的原则和制度,除了维持党的领导之外,其它都被中国近年来的实践部分地或全部地否定了。例如,中国在计划经济没有取消的情况下也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现在不仅允许发展私有制,而且数十万亿元的国有企业资产也以各种形式被转移到少数私人手中(其中不乏国企领导、各级党政官员及其子孙)。按劳分配也体现为按权力、按资本、按等级、按身份地位分配。据财经方面媒体报导,从2008年以后的几年之内,中国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有上10万亿元的内部股及原始股被陆续解禁,将以现金的形式流入少数人的腰包[31]。这是在任何时代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无法想象的掠夺现象!由于中国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早已变成社会主人的“社会公仆”们滥用职权、享受特权以及腐败程度也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官员。根据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历年的年度报告,中国在廉洁程度上排行榜上始终明显地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后面[32]。所以,若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判断,大概谁都说不清楚究竟甚么才是社会主义了。难怪历经百年沧桑的103岁的学者周有光这样写道:“社会主义没有公认定义。谁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能以‘自称’来认定,不管别国是否同意”[33]。
  由此可见,在朱苏力的讲座中,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个缺少明确定义的概念。难怪朱苏力在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也只是对“社会主义”继续说着空话。
  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朱苏力提到的几条总结更像一篇政治报告:即第一是“必须依法治国”;第二是“必须执政为民”;第三是“必须公平正义”;第四是“要求法治服务大局”;第五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这几条是由中国执政党领导人从政治的角度提出来的,那是容易理解的。但朱苏力却试图从法学的角度对这几条任意地加以发挥,结果弄巧成拙只能给政治领导人起帮倒忙的作用。
  就中国而言,虽然提出“依法治国”(rule by law)相对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以言代法是一个历史进步,但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rule of law)仍然有区别。“执政为民”不是法学用语,而是政治领导人的主张或承诺,与民主还有明显的差距。至于“公平正义”的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古希腊哲学家们提出,此后长期为西方哲学、法学、伦理学以及神学上的议论主题,而在中国只是在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的最近才得到强调。朱苏力还以“居港权”这一未必恰当的例子来解释“顾全大局”,即司法判决在一定情况下应让位于政策或政治的考虑[34]。至于“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朱苏力的逻辑却得出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的奇怪结论。
  总之,说来说去,朱苏力根本就没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说清楚,通篇都是对领导人意志的揣摩和恣意诠释,并散发着蔑视法治的气息。正因如此,朱苏力也无法对他的讲座主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区别讲清楚。
  下面,就让我们看看朱苏力是如何对法治的所谓两种理念进行区别的,他这样说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历史的继承,但也有一些重大、根本的差别。重大差别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是法律思想、文化传统不同,甚至也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借鉴了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的某些经验;归根结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重大分歧。
  本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应是一种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朱苏力却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重大差别“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这就充分暴露了朱苏力的命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朱苏力已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提出区别两个理念的基本前提。可见,朱苏力所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区别完全是机会主义的,且带有明显的政治动机。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根本区别究竟在哪儿呢?按照朱苏力的说法:“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这种故弄玄虚式的病句,也许只有朱苏力自己才能读懂。
  七、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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