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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的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显然,《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要求各国采取司法独立的制度,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确立法治的一个重要指针。在文明社会享受公正审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这不仅是中外历史的普遍教训,也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缺乏司法独立方面就有着很深刻的历史教训。
  例如,在1957年中国共产党号召党外人士帮助党整风时,法学界、政治学界不少有识之士都由于提出反对以党代政,提倡法治以及强调司法独立等建议[25],而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到长期的政治迫害。同样,在司法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也有一大批坚持独立审判的法官及秉公执法的检察官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到批判和打击。当时连重述1954年宪法78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规定都会构成“右派言论”。由于没有法治,相当数量的“右派”分子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就丧失了人身自由,被强制劳动教养二十年之久。[26]
  又如,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法院更不可能独立进行审判,因而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这10年中,各级法院共判处了刑事案件126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8万件,普通刑事案件98万件。经过“文革”后覆审,所谓“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都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的10%也属于错判[27]。所有这些显然都是没有司法独立的情况下造成的惨痛的历史教训。更不用说“文革”期间全国各处都有私设公堂的普遍现象。真不知有多少人成了枪下冤魂!也不知多少家庭从此家破人亡!
  即使中国实行经济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因缺乏司法独立以及司法腐败引起的司法不公现象一直是广大民众极为不满的社会焦点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社会不稳定或不和谐的原因之一。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应该很好地反思现代中国社会的这些历史教训。在晚年进行反思的文艺理论家王元化就曾指出,中国学术界存在的主要通病就是在谈问题时常常脱离历史的教训,因而所谓的“学术性研究”也变成了戏论[28]。我以为作为中国的法学者,更需要的是常识和良知,而不是政治嗅觉。
  六、甚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朱苏力讲座的主要篇幅是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此,朱苏力有这样一段话: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一理念与中国,与社会主义,以及与法治分不开。
  这段话是把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等同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也似乎等于说凡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实践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难道中国已成了社会主义的化身?朱苏力的这个论点不过是一种循环式的自己证明自己,也是“存在即合理”的黑格尔哲学的歪用。朱苏力在讲座反复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或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都没有对甚么是“社会主义”做出解释。问题在于对“社会主义”这一概念都不清楚,为甚么非要在法治之前冠以“社会主义”的名称呢?
  朱苏力在讲座中间接引用了邓小平关于一部分先富起来以及共同富裕的话[29]。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告别了过去平均主义式的普遍贫困和封闭的时代。与此同时,一部分人也确实先富起来。然而,中国还远远没有实现“共同富裕”,却成为世界上贫富两级分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社会各阶层贫富之间的巨大差别至少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在中国社会主义还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美好理想。
  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时坦诚地说道:“多年来,存在一个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理解问题。……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回过头来看,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究竟发生了甚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30]。既然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搞清楚,自然对甚么是社会主义也不会搞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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