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最高法院回顾了一百多年前联邦最高法院Cooley大法官说过的话,即“强制征收”案件中最重要的考量是:政府的征收是否出于实现某种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这样做就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并且法律不像注重目的那样去重视手段。“如果存在公共需要(public need)”,则“某人按自己的方式使用自己财产的抽象权利,应不得不屈从于社区的普遍福祉和受到保护的需要,以及对其他人相关的权利(relative rights)的适当尊重。”
本案法官指出,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是国家征收权应主要被用于实现基本的公共使用之目的,如缓解失业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而对于私人利益的好处应仅仅是附带的。可以说,上述法律的表述是正确的,但法官对本案得出的结论却是有问题的。很明显,本案中,通用汽车公司使用土地来扩建厂房是私人使用,尽管这种使用会为本地经济发展带来附带的经济利益。法官认为,本案中市政府援引国家征收权征收土地所带来的利益是显而益见且是重要的。但是,法官却不顾本案事实,错误地得出本案中所涉及的项目属于公共使用目的的项目的结论,并判被告胜诉。参与本案审理的Ryan法官提出反对意见,但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作出这样的判决,本案法官不是不知道本案判决将意味着什么。因此,本案法官谨慎地指出,本案判决不是绝对的,其仅仅限于本案事实。本案法官指出,本案判决并不意味着底特律市经济开发公司所提出的每一个强制征收项目,仅仅是因为其能提供就业机会或提高当地工商业水平,就一定满足上述公共使用目的之要求。如果上述公共使用目的不明显或不重要,法官将不会支持这个项目。
尽管该案的判决适用的事实范围比较狭窄,但是本案的判决受到来自学术界、法律界和其它各界的强烈批评。该案最终被密执安州最高法院在2004年维恩县诉哈斯柯克案(County of Wayne v. Hathcock) 的判决所推翻。在这个案件中,维恩县试图将位于当地机场以南的私人土地征收后转让给某一公司,用于建设一个大型商业技术园区,其中包括一个会议中心、旅馆和娱乐设施。维恩县称,征用的目的是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刺激私人投资和该县的进一步的开发、增加税收并支持新的发展机遇。但是,本案法官拒绝援引波尔顿案的判决。法官指出,波尔顿案中多数法官的判决意见在有关美国政府征收权的法理历史上头一次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一般意义的经济利益(generalized economic benefit)足以使征收私人财产并转让给其他私人实体使用成为正当合法。在此之前,密执安州最高法院从未基于一个私人实体寻求利润最大化会对当地经济产生经济利益而得出结论,认为一个私人实体对利润的追求符合政府征收的“公共使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