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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和补偿

  

  “公共使用”之目的 


  

  对于上述的第一个问题,即征收是否符合公共使用的目的,美国法律通过判例提供了详细的判断标准。对此,我通过美国1981年的一个备受争议的、甚至被认为是臭名昭著的判例—波尔顿社区理事会诉底特律市及底特律市经济开发公司案(Poletown Neighborhood Council v. City of Detroit and the Detroit Economic Development Company)来展开讨论这个问题。 


  

  在该案中,原告波尔顿社区理事会的成员在当地拥有大片土地,并在该土地上有业务经营。被告计划通过行使国家征收权获得这片土地,之后将其转让给通用汽车公司扩建厂房。原告不想让自己的社区被拆毁,遂以“被告滥用国家征收权,将征收私有财产其用于第三方之私人目的”为由起诉底特律市及底特律市经济开发公司。一审法院判被告胜诉,允许被告征收原告成员所拥有的私有财产。原告上诉至密执安州上诉法院,但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原告最后上诉至密执安州最高法院。 


  

  密执安州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事关重大,涉及到该州及其居民的未来福利。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市政府是否可以基于该州法律赋予它的国家征收权获得私有财产,并将其转让给另一个私有公司扩建厂房,以期促进该地工商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从而提高该市和密执安州的经济水平。原告认为,将土地转给通用汽车公司用于其不受约束的追求利润的商业活动,实际上是用于私人目的而非公共使用的目的。因为通用汽车公司是强制征收最主要的受益者,而为公众带来的仅仅是附带利益。被告辩称,此次土地征收最主要的公共目的是建厂,而这能够缓解本地失业率高和财政紧张问题。被告认为,虽然土地的受让方是私人公司,但这并没有改变上述公共目的之性质。双方都承认,用于公共目的的强制征收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这种征收可能会带来附带的私人利益;而用于私人目的的强制征收是法律所禁止的,尽管这种私人使用会带来附带的公共利益。本案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此次土地强制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目的还是私人目的? 


  

  州最高法院首先确认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应首先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并且只有在行政机关滥用其权力(即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清楚和明显地武断和不正确”(palpable and manifestly arbitrary and incorrect)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介入并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在该案一审和二审时,原告质疑被告为其所计划的项目而征收原告土地是否必要。被告则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该市和密执安州所面临的严重经济状况,为促进本地工业发展而建设新的工业十分必要。该项目会为当地带来经济活力,并且当时缺少其它足够的土地来实施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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