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中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和补偿
张利宾
【全文】
美国法律中的“征收”既是一个财产法的问题,也是一个
宪法的问题。从
宪法角度看,征收所依据的是政府享有的政府征收权(eminent domain),它和
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是美国财产法的重要内容。在
宪法层面上,美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涉及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对私有财产给予
宪法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即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而另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收条款”(Takings Clause)规定,政府在给予公平的补偿(just compensation)的情况下,为公共使用的目的有权力征收私有财产。实施征收行为的可以是各级政府,在某种限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使公共或政府职责的私人公司。
美国宪法的征收条款以及有关这个条款的判例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结论:不论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还是政府征收权,二者都不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在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会让位于政府对公共权力的行使,但这种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即政府向私人财产所有权人支付公平的补偿。这方面的法律规则的设计体现了美国宪法的起草人和法官对保护私人财产和政府公共利益权力两种价值规范之间的谨慎权衡。
在美国,如果联邦或州的各级政府欲以“公共使用”(public use)为目的从私人手中取得财产,政府采取的程序是首先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人接触并与之协商,就像正常的买卖交易一样。这种协商是双方自愿的,并不动用法院的司法程序。如果协商未果,即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转让私有财产,或对补偿的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则政府会在法院启动强制征收(condemnation)程序。这种司法程序可以使政府获得私有财产,而不管该财产所有权人是否愿意。政府启动这种司法程序所依据的权力是国家征收权。在这种司法程序中,法院将决定政府征收是否具有合法的目的,即是否符合“公共使用”的目的。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话,法院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确定政府的征收价格是否是公平的补偿(just compensation)。对此,法院的依据往往是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法院则会判决政府一方可以在支付该价格后获得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