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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确权

  二、推定代理法
  该方法是指,当网络上的作品没有署名或公众无法毫无疑问地确认笔名是谁时,将发表该作品的网站视为该作品的作者的代理人,由该网站代表作者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当作者公开其身份并证实其为作者时,网站的代理权终止,网站向真正的作者交付因作品产生的利益。该方法可以尽早确定权利人,有利该作品的传播和交易安全,同时,也不会给真正的作者造成利益损失。笔者建议,网站可以在用户注册时,与用户签订代理协议约定该代理权。
  三、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法
  该方法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一般来说用户在网上发表文章、登陆各种论坛或聊天室时都要输入注册号和密码,如果他能够顺利地登陆,并能修改密码、上载文件、删除文件,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他就是作者。
  以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1998年5月10日陈卫华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在其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了“版权所有,请勿转载”。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同年11月份,陈卫华向法院起诉,要求电脑商情报社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在本案审理构成中,电脑商情报社同意支付报酬,但是要求陈卫华证明起就是作者“无方”。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适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秘密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除工作只能由注册作者完成。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个人主页上的密码、上载文件、删除文件,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经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也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认定陈卫华就是“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陈卫华所有。
  四、电子备案法
  该办法是笔者在著作权备案制度上的一种想法和建议。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依法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依法享有著作权。但在多人对同一作品均主张权利,同时,提供的电子原稿又无法确认作品完成时间的情况下,正确判断最先完成作品的作者是很难的,因此,笔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单独或结合组成一个网络作品的备案机构,对完成的网络作品进行电子备案。在作者完成网络作品后,作者可以选择在该电子备案机构,对其享有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一事实进行备案,该备案机构在核实备案人的身份资料后,给予备案。对于该备案的效力问题,笔者建议我们的实践部门赋予该备案有优先的证明效力。也就是说,该备案并非产生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该备案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的证据效力,在只有电子文档作为作品原稿的情况下,该备案效力高于其他任何电子文档的证明效力,最先备案的作者就为该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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