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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确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确权


钱钧


【全文】
  著作权作为一项私有权利,在对其实施保护之前,首先应当要确定谁对她享有权利,或则说该权利归属于谁,只有如此,方能起到“定争止纷”的作用。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传统的环境下,作者通常都是通过出版、发行、报刊文章发表等形式在出版或发表的作品上进行署名来确定的。因此,在发表的作品上基本都标注有作者的名称,或真名或笔名。在出现作品上没有署名或者因署名身份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作品原稿的归属来判断谁是作品的作者。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笔者参考了最近几年的著作权纠纷案的司法判例和其他文章的观点,对在网络环境下,对如何确定作者身份的问题,尝试着作出以下总结和建议。
  一、公众认知确认法
  该方法是指以公众的认知程度作为确定作者的依据。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有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署名人即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即使该署名为笔名。只要公众根据署名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作者的身份,那么该署名名称就可以作为确认作者的依据。比如在网络上署名为“金庸”的武侠作品,就可以确认该作品为查良墉的作品,因为“金庸”是查良墉的笔名是公众毫无疑问确认的。除非第三方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查良墉不是该作品的作者。
  对此有人认为,这样虽然可以便利地确定作品的作者,但也可能给“推定”的作者带来一些不利后果。比如,网络上署名为“金庸”的文章系抄袭他人的侵权文章,按前方法确认查良墉为该作品的作者的话,就会出现查良墉是侵权人的不良后果。
  笔者认为,该担心是可能出现的,但是,该推定在给著作权的确权带来便利的同时,不会增加“推定”的作者的不利影响。首先,给文章署笔名并非法律所禁止,因此,“金庸”的署名可以为任何人的笔名。其次,在出现上述假设的情况下,即使没进行推定,公众仍然会认为该作品为查良墉的作品,因此,给查良墉造成的不良影响事实上已经形成,绝不会因为该著作权的推定而加重不利影响。再次,只要证明该文章并非查良墉所作或为其他人所做,即可消除冒充查良墉署名“金庸”的不良影响。最后,该著作权的作者推定,可以促使作品的真实作者及时行使权利,尽早明确作者的真实身份,有利于确认著作权归属,有利于该作品的传播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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