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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院”与法院的较量:司法精神鉴定的困惑

“第二法院”与法院的较量:司法精神鉴定的困惑


贺学良


【关键词】文献
【全文】
  近日,一则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的新闻在互联网上吵得沸沸扬扬。农民上访却被当作“精神病人”收治,这的确让人大跌眼镜。上访者被贴上“精神病人”的标签后被人限制人身自由、被强制吃药、打针,可以说比蹲看守所、坐大牢还痛苦,还得不到任何权利救济。更让人恐怖的是,孙法武式的上访“精神病人”在当地还不仅仅是个别现象。由此引发热议:是否是精神病人到底谁说了算?此问不解,恐怕人人都将难逃“精神病人”的困境。精神病是一种精神疾患,属于疾病的一种,医院作为拥有掌握医药卫生知识,从事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专业人员并从事预防和治疗疾病工作的专门机构,似乎应当由医院说了算,但由于目前相关精神卫生立法的缺位,精神病医学发展的自身缺陷,鉴定程序的不规范,此种关系公民重大人身权益的认定(鉴定)有逐步失控的趋势。没有精神病的人被鉴定患有精神病,成为某些部门打击对付“上访户”,变相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的手段,也有某些人为逃避刑事制裁,努力寻求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以获取所谓的“杀人执照”、“免死牌”。医院、医生(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在此类精神病认定(鉴定)中有法官的权威,却无须遵循相关司法程序,从而有“第二法院”、“超级法官”之称。这是有案为证的。那是我亲自承办的一个刑事申诉案子。2004年10月8日晚,我的当事人朱某及另两个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江宇(化名)砍伤,朱某的妻子被砍死,这起一死三伤的重大故意杀人案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嫌疑人杀人后投案自首,案子很快侦察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察起诉,但此后案子却是一波三折。检察官在审查时认为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决定为江宇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是江宇患有精神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公安机关对该结论存在异议,江宇接受了第二家鉴定机构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却为江宇无精神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面对着两份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申请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终局鉴定”。终局鉴定维持了首次鉴定结论,即江宇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据此,检察院一纸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函把案子打回了起点,嫌疑人很快被释放回家。检察官还在当年(2005年)写了一条《三次精神鉴定,检察官最终刀下留人》的信息,被《重庆晚报》、《重庆晨报》、新浪网、搜狐等各大媒体及各个鉴定机构网站转载。看着大摇大摆回来的江宇,受害人是又气又怕。气的是这个平时完全正常的人,怎么杀了人之后就成了精神病人了。怕的是这个正常的“精神病人”有了“杀人执照”、“免死牌”后,不知道还会干出点什么事来。我的当事人及其他受害人于是开始了漫长的刑事申诉。在久拖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7月5日,我以律师名义就“终局鉴定”的有关问题向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反映,并很快得到了司法鉴定委员会的积极响应。7月14日,委员会以重庆市司法局的名义答复受害人,同意委托重庆市外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江宇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从而为申请重新鉴定扫清了障碍。经过长时间的艰难申诉之后,第四次精神司法鉴定于2007年4月在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江宇有部份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9月19日,江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案件再一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08年6月委托进行第五次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是:江宇在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这两年多的申诉期间,关于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由医院(鉴定机构)这个“第二法院”直接说了算还是应当由检察院、法院审查认定的问题,以及在刑事责任能力不清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必须依法起诉,还是可以直接决定不起诉的问题,也就是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由检察院审查认定还是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等问题,可以说受害人与部份司法人员存在严重分歧,曾经有数次激烈交锋。 2008年7月23日,检察院以江宇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确认江宇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因其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江宇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尽管本案受害人对判决中认定江宇患有精神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持不同意见,但仍表示接受法院这一裁决,服判息诉。由此,这一历时四年的刑事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由本案不难看出,是否是精神病人首先是医院(鉴定机构)在鉴定(认定),其结论由检察院在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诉至法院后才有了法院的审理,最终确认。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法院的最终决定权,许多案子往往是“第二法院”结论一出,就盖棺论定,程序根本就到不了法院,相关人员的权利当然无法救济。联系本案与新泰农民孙法武事件,司法精神鉴定之乱、之难由此可见一斑。纵观本案,受害人接受法院裁决,并最终服判息诉,不在于结果对其有利,而在于程序的公正,司法的权威,若非如此,这个经过五次“精神病”鉴定的案子即使再鉴定五次也不可能有一个更权威的答案,并不是把“第二法院”的鉴定结论上升为“终局鉴定”就可以解决问题。“第二法院”的结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当事人不接受“第二法院”的结论,但接受人民法院正当程序审查后的裁决。所以,笔者赞同《精神病人认定亟待建立司法程序》(作者杨涛)一文的观点;“在我们国家,亟待建立精神病人认定的司法程序,所有已触犯法律或者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都应当由法院通过公开的庭审程序加以认定,而不能由政府机关甚至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自行认定。(这当中当然也包括医院等精神司法鉴定机构——贺学良注)”。“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精神病人并且作出相关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避免那些没有患精神病的人被无辜送往精神病院,保障了公民的人权”。问题在于,我们目前还没有设定这样的程序。当前,“第二法院”的裁决、“超级法官”的认定依然大行其道而无必要的规制。可以这样说,我们一天没有建立这样的机制,“第二法院”与法院的较量、司法精神鉴定的困惑、孙法武式“精神病人”的困境就将依然持续。附: 1、《三次精神鉴定检察官最终刀下留人》,新浪网,2005年11月29日,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9/04157564339s.shtml 2、《精神病人认定亟待建立司法程序》,杨涛,2008年12月10日,http://news.163.com/08/1210/08/4SPP2PPA00012Q9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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