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胡昌明,男,江苏昆山人,现任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研究室助理审判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主要从事司法制度、法律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文化方向的研究。
姚志坚:《“调解热”与法院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9期,第69页。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的1334792件,调解结案率31%,但是“在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民法庭,调解率仍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之上(70%-80%)。”(范愉:《调解的重构(上)——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113页。) 罗筱琦:《民事判决对象的比较研究》,《判解研究》2001年第1期,第38页。 归入该案由的纠纷既有腾房之诉,也有原告主张对于某财产(物品、金钱、经济利益等)的所有权之诉等等,许多无法归类的案子都放在这个案由中。而不同的主张当事人的请求、案件特征差异都较大,在无法区分的情况下不适宜作为调撤率分析的数据。 对调撤率统计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民事诉讼中的串案,它是指对同一被告或同一原告的若干件法律关系相似案件的通称,由于其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均相近,往往以相同的方式结案。串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几十、上百件同样方式结案的案件往往对调撤率的影响甚大,因此本文在数据统计时专门剔除了相关的案件(详见表下注释*和注释)。 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编:《社会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三版,第240页。 俞国良:《社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页。 这类单位一方当事人处于明显强势地位的案件,个人方聘请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律人士作为弱势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可能会缩小双方地位的差距,有助于提高调解率。“当爆发冲突时,律师们一般会缩小陌生人以及其他在社会上敌对的人之间的社会距离,这降低了社会距离大的人们将法律运用到极限的倾向,增加了谈判和解的可能性。”〔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有不少离婚当事人在庭审前已经就财产、子女抚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来法院为了取得个法律上的证明而已,这样的案件法官根本就无须做工作,当事人就能调解。 参见〔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注59。 详见电影《秋菊打官司》及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用经济分析考察诉讼的思路来源于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一书中的相关章节(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以下。) 我们可以看到调解率则没有特别显著的变化,甚至还有小幅的上升趋势。 同上注12,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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