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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论雷峰塔的倒掉

续论雷峰塔的倒掉


成尉冰


【全文】
  

大约80年前,鲁迅先生写了《论雷峰塔的倒掉》一文,先生对雷峰塔之倒,谓之“活该”!中学时代我学过此文,隐约记得文中提到许仙和白蛇娘娘的爱情故事。我那时还小,对文中的含意不甚了了,只觉读之痛快。现在看来,先生之谓雷峰塔,也许是一种特权的象征,或许是一种枷锁,但也可能是一种意识。总之,先生必欲倒之而后快。 


  


  

  由此想到法律,法律应该是至高无上的,这想法已越来越深入人心了。法律与雷峰塔本是风牛马不相及的,可前些年的几个案例,使使我想起了雷峰塔,再由雷峰塔想到法律。 


  

  案例之一,河南省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萍,一位颇有名气的女律师,在一起刑事辩护案中因被告人的亲属提出看案卷材料,而把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的亲属,由此被检查机关指控泄露国家秘密,一审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她有期徒刑一年。 


  

  稍知《刑诉法》的人都知道,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为辩护人,并且经法官许可,也可以复印案卷材料。倘若这些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的应是同意复印的法官。卷宗材料何以见得为国家秘密?听说是根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认定的,这规定本身也是“秘密”,但律师是不知道的,更没有见过。该规定之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标明秘级和保密期限,不宜直接作出标志的,须告知查阅者并做文字记载。在于萍一案中,河南省焦作某检察机关没有这样做,却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起诉辩护律师,其中或有许多因由,或者只有一个——给点颜色看看。用鲁迅先生的话说,“这简直是一定的。” 


  

  案例之二,上海市小学生庞迪,一位学钢琴和管乐的花朵,乘坐火车的时候,在窒息、混乱、挤轧的车厢中,痛失了左手的小手指,从此便与当音乐家的远大志向无缘。家人痛心不已,花朵痛心不已。按《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死一个旅客,铁路局最高赔四万元,外加保险二万元,合计六万元。失去一个小指头,能得多少赔偿,对比之下,是很清楚的。 


  

  诸君请留意,该规定是铁道部制定发布的,虽经国务院批准,但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大抵不会对自己作太多的约束,更不会要自己承担多些责任。如此立章法,古今中外,或者都无不同。按此等章法断案,倘若当事一方是这些部门的子子孙孙们,公平合理便是遥不可及的期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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