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民事立法日趋公开化。立法公开对于消解“部门立法”弊端,尤其具有特殊意义。目前,我国大量法律和相当多的地方法规都由行政部门起草,以至“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严重。要改变这种立法不公乃至立法腐败现象,最好的办法就是将立法草案晒在阳光底下。步入九十年代,民事立法草案相继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开,民众积极参与草案的讨论,199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合同法草案公布,公开征集意见;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2001年1月11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当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来信来函3829件,后来又陆续收到一些,大约共有4000多件,通过报纸、期刊和网络等媒体也收到数以千计的意见。来信者中,年龄最大的90岁,最小的仅有13岁;2005年物权法草案公开,仅半月就收到意见6515条,最终收集到一万余条意见,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尽管争论导致该法出台延迟了两年,但在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法律宣传作用;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公开,立法部门收到了超过19万条之多的意见,这种参与讨论规模也是空前的。
第二,民事立法日趋民主化。立法是国之大事,权力机关如何通过民主、科学、有效的方法保证所立的法律日后能够成为一部经得起考验的良法,是国家立法的关键所在。从“部门立法”到“开门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积极参与,实现立法民主化。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如果说民法草案的公开征集意见是外部民主化的表现,那么立法起草委员会(或小组)内部的讨论则是民事立法程序中的内部民主,当初《法国民法典》起草时曾召开过102次讨论会议,才使得一部精雕细琢的法学巨制得以最终问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立法民主化还体现在民法典应尽可能广泛地征求各界意见,集思广益,旁征博引,把立法过程变成民法的研究、宣传过程,为民法典的深入人心和有效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