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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的成长——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民法的发展及完善

从身份到契约的成长——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民法的发展及完善


汪琳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卓著成效,本文从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立法程序、内容与形式等的发展完善,分析其发展规律,并认为契约化的成长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民法成长最显著的特征及规律,民法的发达显示了改革开放三十年契约精神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关键词】契约;精神;民法;改革开放;三十年
【全文】
  

我国改革开放到如今已届而立之年,这三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从当年的蹒跚学步到现在的稳健发展,本文拟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发展与完善为视角,试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民法体系建设的丰硕成果。 


  

  梅因在其《古代法》的有句经典的论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契约精神就是自由、平等的精神,这也是整个私法的精神。我国民法在改革三十年来所走过的道路,也在一定程度验证了这一句古老的格言。 


  

  一、民事立法精神的契约化 


  

  在改革之初,中央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口号,为了应对改革开放的需要,民事立法迫在眉睫,国家加紧制定并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在此后的三十年民事立法方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渐渐发生了变化。 


  

  第一,立法方针由宜粗不宜细——力求完善精确的转变 


  

  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民事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立法经验不足、立法难度相对比较大,立法的主要方针是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仅有1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仅47条,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法律法规,虽然可以实现较大程度的灵活性,但同时了意味着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体系本身不断表出局限性:法律条文过于粗略,步入上世纪九十年代,民事法律开始了精确化的立法追求,最直接的表现便是新法的条文更为丰富,如现行《合同法》条文总数为428条,是原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以上!在条文简陋的背景下,民法的实施过多依赖于人大决议或是司法解释,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稳定性及不确定性,这是法治的大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法的立法方针从宜粗不宜细转变为精确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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