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当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企业外部环境也有一些不协调的因素,比如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政府干涉企业经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乱收费等方面。此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
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目前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呈现多元化方向发展趋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与在法律上是行政法人的政府在主体资格方面具有了平等地位,两者之间不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从法律上保证这一平等关系,对政企关系的变化具有深远意义,为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