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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二、国家公务员能否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问题 


  

  (一)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此可见,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删除了1993年《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然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由上可见,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属于违法违纪的禁止性行为。 


  

  因此,根据《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国家公务员仍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此外,近来,有些上市公司以《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为依据,提出经有关机关批准,公务员可以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的观点,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笔者认为,作为公务员,应该同时遵守《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能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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