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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庸医看病——刑法解释方法的排序。(语言哲学与刑法解释学) 


  

  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也称语义解释、文义解释,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用语、语法结构等的分析,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论理解释指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阐明。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在解释某个法律条文的时候,首先应当采用文理解释的方法,如果通过文理解释已经能够准确地阐明其含义,则不再使用论理解释的方法,只有通过文理解释得出的结论仍然存在疑义的时候,才能进行论理解释。学界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具体有:扩大解释、限制解释、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对此,有学者指出,这种解释方法的例举是刑法解释的传统研究所使用的方式,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诸种所谓的“解释方法”事实上并不完全是解释方法,例如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只是对解释的结果的分类,而非解释的方法;(2)诸种解释方法是可以化约的,例如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比较解释基本上都是在目的解释的基础上讨论的,因为若不是对某种规范的目的持有某种见解,仍然是不能知道到底是要补正解释或者当然解释,还是反对解释或者比较解释。因此,该论者认为,具有实质意义解释方法还是要归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四者,对于后三者,因其乃基于文义而发,也是为了阐明文义,因此可以称为辅助解释。 


  

  王政勋教授运用语言哲学来研究刑法解释学,认为文理解释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语篇原则,只有在上下文中,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正确确定刑法条文的意义,语境包括言内语境、言伴语境、言外语境。文理解释的方法包括词义解释、语法解释、语义解释、语用解释、认知语言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其他方法不能得出正确或者准确的解释结论的,通过这些文理解释方法的结合,则能够得出正确、可靠的解释结论。在刑法解释活动中,应该采取的立场是客观解释论,根据客观解释论,司法者解释法律时只能以刑法文本为准,而以刑法文本为准对法律进行解释,正是文理解释。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实质解释论,但是实质解释论体现了解释论循环原则(语篇原则):刑法的整体意义即刑法所蕴涵的价值应该从刑法的具体文字去考察,刑法条文的具体含义应该通过刑法的整体意义来确定。实质解释论本质上就是文理解释。从通常所说的论理解释方法来看,任何一种论理解释的方法都不失为文理解释。总之,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所使用的语言进行的理解和诠释,刑法解释其实就是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实包含在文理解释之内。这个结论的得出对传统刑法解释方法的相关论断具有革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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