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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方案法律依据不足,出台时机不当——对《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因此,目前开征燃油税的法律依据不足。燃油税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公路养护资金问题,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作出规定。 


  

  二、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立法目的不妥 


  

  《征求意见稿》认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这一总体思路牵涉面太广,将几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事项混同起来,是不适当的。例如,规范政府收费行为,这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政府有权依照《公路法》等法律依法进行。但是,开征燃油税是一项新的立法,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另外,理顺成品油价格和制定新的公路收费标准,还必须经过听证会制度。而《征求意见稿》把后两种立法和听证会制度行为全部归入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来一揽子对待,这是不妥的。 


  

  特别是“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的目的,更为不妥。《公路法》规定的公路养护费是用于养护、改建,而这里却变成“建设”,无疑是扩大了《公路法》关于养护费的支出范围。这是不对的。即使要改,也必须首先通过修改《公路法》。 


  

  三、关于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此处应当说明征收和取消这些收费的法律依据,还应当说明对已经收取的这部分的费用的收支明细情况,还要说明取消的具体理由。重要的是,还应当明确取消的具体日期。 


  

  四、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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