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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方案法律依据不足,出台时机不当——对《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不足 


  

  《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是“为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资金。”由此,开征燃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拟定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燃油税不是单纯的公路养护税收。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公路法》。燃油税是个新税种,涉及的面比较广,例如公路、水路。 


  

  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公路法》第36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这说明,如果开征专门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税收品种,国务院有权决定。但是对于新税种,显然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执行。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国务院开征燃油税,则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决定。如果法律明确授权国务院开征燃油税,应当依据作出该项授权的法律。 


  

  况且,燃油税尤其涉及到成品油定价问题,必须依照《价格法》第1823条的规定,进行听证。《价格法》第18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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