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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方案法律依据不足,出台时机不当——对《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燃油税方案法律依据不足,出台时机不当——对《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阚敬侠


【全文】
  

笔者认为,燃油税的出台必须慎重。 


  


  

  首先,它涉及社会许多方面,对于当前刺激内需、增加就业的主要诉求是反方向的。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仍然深不可测,我国投资4万亿拉动内需。而对普通民众,则应当实施减税和增收计划,才能刺激其扩大消费。但是,燃油税却恰恰是增加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支出负担和减少其收入,与刺激内需完全是南辕北辙。对此,必须接受《劳动合同法》对于过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导致减少就业、加大企业负担等深刻教训。不要认为燃油税仅仅是针对富裕阶层的。现在,城市的有车族并非都是富人,只是一般的中等富裕阶层或刚开始有点富裕的阶层。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民营单位本来日子就不好过,燃油税则使其雪上加霜。因此,燃油税如果带有劫富济贫的立法目的或理念,那时非常错误的。此外,24万收费管理人员的再就业也是个很大的问题,影响几十万个家庭和个人。加上现在已经出现的就业下降和明年即将出现的600万大学毕业生巨大就业压力,可以想见我国明年的就业形势何等严峻。因此,在此经济的严重困难时刻,旨在增加企业和居民税负、减少行政系统就业人员的燃油税改革方案,完全是既不能实现当务之急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又有损于企业和居民的个体利益。 


  

  其次,燃油税的出台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匆忙。燃油税虽然呼吁多年,思考多年,但它毕竟是涉及全局的、影响全社会的一项大事,是一个全新的税种。因此,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立法论证,探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还是授权国务院立法等两种不同方式予以规定。在此之前,万万不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几个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否则,无视法律程序和民意的结果,必然是出台后的命运多舛。 


  

  第三,关于成品油价格问题和交通部门的收费问题必须分别解决。成品油价格问题和交通部门的收费问题必须通过《价格法》、《公路法》等法律进行必要的听证、论证,不能和燃油税捆绑在一起进行。因为它们和燃油税问题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分别是税收、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定价问题,不可同日而语。三个问题必须分步解决,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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