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主义犯罪观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是正常的,那些以消灭犯罪为目标的刑事政策既不现实又不合理。相对主义犯罪观往往与相对主义刑法观相联系,现代刑事政策认为,刑法虽然具有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积极作用,作为对犯罪的恶害的一种必要的正式反应方式,刑法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但是,刑法的存在及其功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如果把刑法的存在及其功能绝对化,看不到刑法的相对性,就会对刑法产生不切合实际的期待,就会导致泛刑法主义。承认刑法的相对性,就意味着承认刑法规范的不完整性,刑法不可能也不应该处罚所有不当的违法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司法实务中,有这样的现象,民法学人看着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都好象是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刑法学人看着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都好象是犯罪行为,如何才能合理区分界于罪与非罪的模糊情况呢?[16]另外,有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几乎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但是《刑法》在相应的条款里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有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完全相同,而且《刑法》没有在相应的条款里规定“情节严重”等犯罪定量因素,这种情况下,要想合理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仍然得考虑犯罪定量因素。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研究人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与冲突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提供了犯罪定量因素的具体考察标准。比如,他们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考察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与《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与《刑法》第352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可以从四个方面考察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17]由此看来,合理正确地区分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尤为重要,犯罪定量因素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地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五)犯罪定量因素有利于协调刑法功能
有学者指出:“犯罪观通过刑法观念转化为法律意志,并在刑法实施中对社会现实存在反作用的过程,就是刑法功能通过刑法机制得以实现的过程。”[18]“犯罪观对刑法功能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犯罪观决定了刑法结构,而刑法结构是刑法功能的基础。犯罪观作为刑法制定时的基础观念之一,必然在犯罪的总则概念、分则规定中得以反映,而法定犯罪圈的设置更是直接反映立法者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其二,犯罪观对刑法价值有深刻影响,而刑法功能集中体现刑法价值目标,现代刑法的两种主要功能就是: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保护功能体现秩序价值目标,保障功能体现正义价值目标。”[19]绝对主义犯罪观往往否定犯罪定量因素,片面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而犯罪定量因素符合相对主义犯罪观,它有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协调刑法的二重价值。
上文提到,刑事政策制定者、刑事立法者对于犯罪总是有自己的认识和评价的,在认识和评价的背后,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他们总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认同某种犯罪观、某种刑法立场,追求实现刑法的功能。
基于不同立场而制定的刑事政策会影响刑法的功能,就是说不同的刑法立场往往能够实现不同的刑法功能。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两大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护功能。主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往往偏重社会保护功能,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同时,从刑事政策的层面上看,主观主义的刑法立场更容易实现刑事政策的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的功利性价值,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更容易实现刑事政策的合理公正惩罚犯罪的公正价值。“如果从纯粹的功利性角度考虑,而不从合理性的层面加以约束,一个国家对付犯罪行为其实并不必须有刑法,没有刑法并不会妨害国家有效地惩治和控制犯罪,而且没有刑法约束,国家司法机关反而可以有效灵活地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20]同样道理,如果从纯粹功利主义角度考虑,而不从合理性的层面加以约束,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其实并不需要考虑犯罪定量因素,事实上,没有犯罪定量因素,并不会妨碍国家有效惩治和控制犯罪,而且没有犯罪定量因素的约束,国家司法机关反而可以更加有效灵活地打击犯罪。“国家为什么制定刑法,对刑法寄予什么期望,通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期待刑法达到什么目的,既是一个关系刑法存在的根基的刑法价值哲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制约国家刑事立法方向和刑法运作机制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21]正如前文所述,主观主义的刑法立场有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则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与社会保护功能的协调,而犯罪定量因素正是贯彻客观主义犯罪论的体现,由此看来,犯罪定量因素有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的协调。同样道理,行为无价值论的刑法立场虽然有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但是结果无价值论则有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的协调,而犯罪定量因素正是贯彻结果无价值论的立法体现;形式的解释论固然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却有可能损害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相比较而言,实质的解释论有利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与社会保护功能的协调,而犯罪定量因素正是贯彻实质解释论的体现,所以说犯罪定量因素有利于协调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与社会保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