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商法典的初步分析,我们大致可以获得如下基本认识:从商法典中包括的内容来看,除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内容外,对于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等内容是否应在商法典中予以规定基本上无规律可循,由各国或地区自行选择是否纳入商法典之中。也就是说,商法总则一般是商法典的本体性内容,其它内容则既可能规定在商法典之中,也可能独立于商法典之外以单行商事法规的形式存在。从民商分立的编纂体例来看,较之于在债法中进行民商合一的做法,商法典独立于民法典之外更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法典化和系统化的传统,适当地避免了民商合一的局限性(见下文)。从商法的立法原则来看,是以商行为概念或(和)商主体概念为核心范畴的。商主体概念和商行为概念是构建商法的基本支柱,商主体制度和商行为制度是商法制度的基本内容,这就是商主体和商行为对于商法的意义。否定了商主体概念和商行为概念,商法典将被架空。
(二)民商合一的范式立法:如何避短
其一,瑞士债务法。瑞士民法典第五编债务法共五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各种契约关系”规定了行纪、经理人与其他代办商等内容,第三部分 “公司与合作社”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第四部分是“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账簿”,第五部分“有价证券”规定了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汇票(包括本票)、其他指示证券、货物证券(包括仓单与提单和债券),这就把通常属于商法总则、公司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均规定在民法债务编中。其二,泰国民法债编。泰国民法债编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规定交互计算、保险、票据、合伙及公司。因此泰国民法典中涵盖的商法内容更为广泛,有保险法、票据法、合伙法和公司法等。其三,台湾民法债编。台湾地区民法把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经理人及代办商、通常属于商行为的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一一订入债编。而对公司、票据、海商及保险,则分别另订特别法。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帐簿等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内容,亦拟定单行法以便适用。其四,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的第四编和第五编调整的是债和劳动,其中银行契约、保险、信托、有价证券、企业劳动、公司(合伙)、企业、竞争规则和康采恩等方面的规定,不但具有商法的性质,还具有现代经济法的国家调控性质。